关于做好2016年度对外承包工程及境外投资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财政厅
关于做好2016年度对外承包工程及境外投资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直管试点县)财政局、商务局、省属各有关企业:
为鼓励和支持我省企业更好实施“走出去”战略,积极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完善对外投资合作促进政策,培育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4]36号)、《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16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16﹞212号)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在往年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优化支持重点。为做好我省2016年度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申请企业基本条件
(一) 已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资格的批准文件;依法开展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其他纳入国家或我省有关重点投资合作规划项目的企业。
(二)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依法生效。
(三)企业经营运转正常、财务状况良好。
(四)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五)五 愿意按照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和《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制度》的规定按时报送相关统计资料。
(六)在项目实施地注重构建及维护和谐的关系,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七)按规定需要满足的其他条件。
二、支持内容和标准
(一)补助内容
1.前期费用
前期费用是指企业为从事境外投资(不包括国内企业之间转让既有境外投资权益)、境外农、林、渔、矿业合作,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购买资源权证之前,或对外承包工程签订合同(协议)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指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技术、商务和投融资咨询服务所发生的支出;
(2)勘测、调查费。项目勘察费(不包括油气、矿产资源勘探费)、论证费和规划费;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编制费。指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预可研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安全评估报告所发生的支出;
(4)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费。购买项目(资源)勘察许可证、捕捞许可证、标书、技术资料、软件等所发生的支出;
(5)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翻译费。指委托专业机构或人员翻译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所发生的支出;
支持标准:对以上费用支出给予每个项目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按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50%,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2.资源回运运保费
企业开展境外资源开发将其所获权益产量以内的农业、林业、渔业和矿业等合作产品运回国内,对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按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费用20%比例给予补助。计算运保费的资源产品进口数量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
企业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换回的,不超过与外方签署的开发投资合作协议合同总金额的资源产品运回国内,对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给予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20%补助(享受补助的回运资源种类比照上述境外农、林、渔、矿合作项目执行),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3.“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对在境外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企业为其在外工作的中方人员,向保险机构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给予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费用80%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4.外派劳务人员的适应性培训费用
对开展对外劳务人员开展适应性培训的企业,根据实际培训并派出人数,每派出l人给予500元的补助。
5.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和营运费
对劳务合作服务平台派出人数超过50人以上的,对营运过程中发生的宣传推介费、系统开发及运营维护费等给予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费用20%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6.企业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的保费
对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投保海外投资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给予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费用40%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7.对企业承包境外工程项目按照完成营业额同比增长给予补助
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超5亿美元以上且较上年同期实现增长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补助;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超1亿美元以上至5亿美元且较上年同期实现增长的,给予不超过40万元补助;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超5000万美元以上至1亿美元且较上年同期实现增长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补助;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超1000万美元以上至5000万美元且较上年同期实现增长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补助;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超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且较上年同期实现增长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补助。
对外开展设计咨询完成营业额超5亿美元以上且较上年同期实现增长的,给予不超过80万元补助;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超1亿美元以上至5亿美元且较上年同期实现增长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补助;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完成营业额超5000万美元以上至1亿美元且较上年同期实现增长的,给予不超过40万元补助;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超1000万美元以上至5000万美元且较上年同期实现增长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补助;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超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且比较上同期实现增长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补助。
8.对重大对外投资项目增资补助
对2015年对外实际投资项目,新增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给予80万元补助;新增投资4000万美元及以上给予60万元补助;3000万美元及以上项目给予50万元补助;2000万美元及以上项目给予40万元补助;1000万美元及以上给予30万元补助。
9.对获批国家级境外经贸合作区项目奖励
对申报项目当年获批国家级境外境外经贸合作区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
10.企业将直接中标工程承包项目以专业分包方式给我省有对外承包工程资质企业承建的,对分包的合同额给予补助。分包合同额在5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给予20万元补助;分包合同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5000万美元给予40万元补助;分包合同额在5000万美元以上至1亿美元的给予60万元补助;分包合同额在1亿美元以上给予100万元补助。
11.对以EPC、特许经营方式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合同额在5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给予20万元补助;合同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5000万美元给予40万元补助;合同额在5000万美元以上至1亿美元给予60万元补助;合同额在1亿美元以上给予80万元补助。
(注:特许经营类对外承包工程包括:建设-运营-转让(BOT)及其衍生方式(BOOT即建设-拥有-经营-移交、BOO即建设-拥有-经营、BT即建设-移交、TOT即移交-经营-移交)或公共、私营领域合作(PPP)项目。
注:企业直接中标项目,不含从其他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获得的工程分包项目;以联营体形式承包工程的,企业承担项目情况按合同比例计算工程合同额。)
(二)贷款贴息
对我省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境外农、林、渔、矿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设计咨询,用于项目经营的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贷款给予贴息。贷款可从境内银行取得,也可由我省企业在境外设立的控股企业从我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取得;特许经营类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贷款可由境外项目公司从境内银行取得,也可从我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取得。
人民币贷款贴息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执行的基准利率,实际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不超过实际利率;外币贷款年贴息率不超过3%,实际利率低于3%的,不超过实际利率。
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贴息支持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三、资金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一)基本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2.境内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企业批准证书(对外工程经营资格批准证书、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等批准文件;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过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
4.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1)。
(二)综合材料
1.申请直接补助的项目,需提供申请项目基本情况及项目实际发生费用支出明细表,有效费用凭证,支付合同等,其自有资金投入情况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2.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需提供贷款合同复印件,银行贷款转账、资金去向和已支付利息凭证等;
3.申请保费补助的项目,需提供保险机构出具的实际发生保险费用凭证,有效发票等;
4.资源回运的项目,需提供资源回运进口货物报关单,运输合同、凭证,购销合同,以及费用实际支付明细表等;
5.对外劳务合作的项目,需提供外派劳务资格证,培训记录,劳务合作合同,外派人员信息,护照等;
6.劳务平台的项目,需提供符合《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试行办法的函》(商合函[2010]484号)的规定。平台属政府公共服务机构,非企业性质;
7.以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提出申请的,需提供项目有效中标的证明文件(中标通知书、正式签订的合同、商务部开具的对外承包工程投议标许可等材料复印件)开工或分包证明,申报期内完成营业额的情况说明材料。
四、申报及注意事项
(一)项目适用时间: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执行或完成项目。
(二)同一企业可根据不同的项目内容在第二条所列“支持内容和标准”范围内申请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最高支持不超过其规定的上限标准;同一项目只能享受一种支持方式;每户企业当年多个项目合计扶持资金总额不得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三)企业自愿申报后,省商务厅、商财政厅委托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事务所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项目,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根据当年度专项资金分配量,确定扶持比例和金额。
(四)凡符合规定申报条件的企业,均可按本通知由项目申报单位自愿向同级财政局、商务局进行申报,省属企业及省管试点县(市)属企业项目申报材料直接报送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州、市属企业需由同级财政局和商务局共同初审,并通过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http://zxzj.mofcom.gov.cn/)填报申请企业申报的相关内容(各州市商务局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钥匙登陆填报),于11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出具汇总推荐意见,连同相关项目材料一并上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保留本通知所列各条款最终解释权。
(六)其他未尽事宜,请联系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附件:1.州市申报项目初审意见汇总表
2.2016年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申报表,请在(http://www.bofcom.gov.cn)商务厅外经处网下载。
附件2-5、6、7 资源回运费用单据明细表-陆运、海运、渔业项目
附件2-8 申请贴息项目基本情况及2014年度银行贷款付息一览表
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财政厅
2016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