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源“手画公章”案终审 部分证据排除刑期减两年
富源一信用社职工赵生权被控职务侵占15万多元,而公诉方提供的重要证据——46份“不入账的存单”,上面的公章、私章竟都是人工画的假章。而富源县法院一审采信了这些证据,并判刑6年。此案经本报报道后,引起社会的关注。后曲靖中院将此案发回重审。
经重审,曲靖中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部分“手画公章”已作为非法证据排除,最后认定侵占金额为7万多,刑期由6年改为4年。而律师坚持认为,手画公章的证据应该全部排除,且有村民证实存单作假,应宣告赵生权无罪。
案件回顾
被控职务侵占15万 证据现手画公章
据富源县检察院指控,1997年10月至1999年4月,赵生权侵占富源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大河信用社的资金153621.93元。而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公诉方提供的重要证据——46份“不入账的存款单据”上的公章、私章竟都是人工画的假章。信用社调查组的解释为:“当时的条件是乡镇上既没有复印机,又不能将农户手中的这些单子收回,只能按照当时赵生权开出的单据式样进行手工复制。”
辩护人杨柱律师表示,这些票据是认定赵生权职务侵占行为及数额的重要证据,形式却完全非法。刑事案件卷宗是严肃和严谨客观的,凡有假证必须排除,本案中使用假公章私章的证据就有46份之多,涉及金额84950元,这部分金额不应该认定。
一审
富源县法院:判刑6年罚5万元 不准鉴定笔迹印章
富源县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证人徐某证实,所谓“虚假公私章”的单据凭证原件在农户手中未能提取复制,查账组成员按照赵生权开出的单据式样进行手工复制,并由农户及赵生权签名认可,符合当时的审计规定。“辩护人申请鉴定46份储蓄单所填笔迹是否为赵生权所写、所盖单位公私章是否真实,对本案案情无实质性意义,不予准许。”
综上,法院于2012年作出一审判决:赵生权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同时继续向赵生权追缴赃款人民币151621.93元。
曲靖中院:证据存疑事实不清 审判程序违法
宣判后,赵生权不服,上诉至曲靖中院。后曲靖中院作出裁定:赵生权提出的证据公私章虚假、一审法院非法采信无侦查权单位获取的证据、采信不实言词证据等情况,法院已经充分注意到。原判事实不清,审判程序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富源县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