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宁首例野生动物肇事人身伤害案获保险理赔

28.02.2017  04:38

近日,富宁县首例野生动物肇事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案的受害人顺利获得阳光财产保险公司6.73万元理赔款。

去年7月,富宁县洞波乡那哈村委会南石村小组村民马某某,在从事农业生产活动时不幸被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眼镜蛇咬伤,因多次多地长时间治疗使原本并不富裕的马某某一家生活陷入困境。获悉情况后,承担野生动物肇事理赔监督责任的富宁县林业局及时介入理赔工作,指导、协助受害人开展举证材料收集、伤残等级鉴定等工作,并督促承保"文山州野生动物肇事公众责任险"的阳光财产保险公司按时进行理赔。经文山市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受害人为8级伤残,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予了赔付,使受害家庭减少了经济损失,生活压力得到缓解,同时,防止了因野生动物肇事导致群众返贫事件的发生。

富宁县野生动物肇事补偿已由政府直接补偿全面向商业保险理赔转变,从目前来看,这一转变作为有效转嫁野生动物侵害风险的新举措,已经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对有效解决野生动物保护与人类生产生活之间的矛盾具有积极作用。

信息来源(单位名称):富宁县林业局 | 作者:赵国铭 林成伟 | 栏目编辑:李姣 | 栏目审核: 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