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川县检察院成功监督一相邻关系纠纷改判案件得到圆满执行
近日,宾川县检察院对一起本院建议提抗并已改判的相邻关系纠纷案积极开展执行监督,促成案件最终得到执行,有效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申请人杨春元与被申请人杨泽龙系同村居住的邻居,杨泽龙的住房在杨春元住房的东北面,杨泽龙住房围墙外原有一条沟,沟边有埂,多年无人行走,现沟已消失,埂仍存在。多年前,杨泽龙在其住房围墙西北角以西修建了一简易墙体,将历史原有沟和埂的通道一端封堵。本案诉讼终结后,杨泽龙又在该通道的另一端修建墙体,将通道完全封闭。1990年,杨春元建盖了现居住的座西向东的住房,住房建好后,杨春元从其住房的北面当时学校及学校的操场边通行,后学校卖给了赵瑜户,学校的操场卖给了杨必相户建盖住房。之后,杨春元从杨必相户住房南面、赵瑜户住房北面之间的狭小巷道通行。现赵瑜户在两户住房之间修建了小门,并上了锁,使杨春元户不能再从此处通行。杨春元户只能在其房屋三楼开一小门通到村中道路上来,供人通行出入村中,但其所养家畜出入房屋极为不便。杨春元向人民法院起诉,被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后杨春元向大理州检察院申请监督。州院将案件交宾川县检察院办理。受案后,承办检察官对该案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对案件现场进行了实地查看后认为:杨泽龙在诉争通道上所建围墙已影响了杨春元户的正常通行,遂建议大理州检察院提请省检察院抗诉,案件再审得到改判。判决生效后,杨泽龙未自觉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拒不执行。宾川县检察院得知该情况后及时与宾川县法院执行局进行了沟通,建议宾川县法院尽快执行,并多次与法院执行局就该案如何执行、执行到什么程度、执行的风险进行了研究、评估,同时积极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制定了执行方案。最终,在宾川县院的现场监督下案件最终圆满解决,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省院民行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