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公布实施
近日,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妇女联合会联合制定出台了《云南省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该办法自12月21日印发实施,这将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撑起又一把“保护伞”。
据省妇联近三年信访统计数据显示,在35310件次信访件中,家庭暴力占22.2%。家庭暴力是人性之恶,家庭之痛,社会之患,文明之伤,是一种反文明的行为。
长期以来,由于法律制度制约的缺失,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伤害往往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和关注,甚至无法得到有效介入和处置。
什么是告诫?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实施办法》对告诫作出了界定,告诫是指公安机关对依法可以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家庭暴力加害人,以书面形式作出的劝诫和批评教育。
法律责任的明确为家暴受害者撑起“保护伞”
《实施办法》明确了告诫的适用范围,对家庭暴力和家庭成员作出界定,同时,就公安机关在接警、现场处置、实施程序、告诫书送达、执行等方面规范了工作程序。
值得关注的是,《实施办法》对公安机关在接警和现场处置的过程中,除了要求要立即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外,还要求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危险性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等级对家暴加害人和受害人进行查访和回访。
同时,《实施办法》还作出如下规定:“家暴加害人在家暴发生后六个月内,应当向作出家暴告诫书的公安派出所进行至少两次主动报告,时间间隔至少三个月”,并指出“社区民警在家暴发生后六个月内,应当对家暴受害人进行至少两次回访”。这些规定对加害人的施暴行为起到监督、监管作用,减少了受害人再次受到伤害,切实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经告诫后拒不改正的加害人,又该怎么办呢?《实施办法》规定,加害人经告诫后拒不改正,再次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规定使得家庭暴力成为加害人不敢逾越的雷池。
双剑合璧,对家庭暴力行为展开亮剑行动
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颁布实施,为使该法落地落实,切实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省妇联在先行调研的基础上,联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公安厅共同制定并联合印发了《云南省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实施办法》、《云南省家庭暴力告诫制定实施办法》。两个办法的出台如同双剑合璧,在我省反家庭暴力工作中将充分发挥锋刃力量,斩断家庭暴力的毒瘤,为构建幸福家庭、和谐社会保驾护航!
(省妇联权益部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