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新修订的涉及客运出租车管理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两条例将施行
昨日,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经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并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分别将于2020年1月1日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网约车经营许可期限最长不超8年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戚永宏介绍,新修订完善后的《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纳入条例管理范围,规范了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两种业态的管理。增加了“统筹发展巡游车和网约车,促进行业融合”的内容,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
条例将我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由特许改为一般行政许可,经营许可实行无偿、限期使用制度;规定巡游车车辆的经营许可期限为8年,网约车车辆的经营许可期限自车辆注册登记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8年。条例分别对网约车经营者和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车辆要具备的条件作了进一步规定,但对网约车车辆的轴距、功率和车辆购置价格等具体标准没有作出规定。条例进一步明确从事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准入条件和从业资格要求,及网约车经营者的承运人责任和网约车驾驶员要遵守的规定。
条例明确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扣押非法客运车辆的情形,未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运营的;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运营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昆明市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修改后的《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要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和城市雕塑、建筑小品等建筑景观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者或管理者,要保持建筑景观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整洁、美观。未经城市管理部门或自然资源规划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搭建临时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物不得新安装外挑式防盗窗(栏、笼),现有的外挑式防盗窗(栏、笼)要逐步改造或拆除。同一建筑物上的防盗窗(栏、笼)样式和色彩要统一,并与原建筑物相协调。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建筑物和设施,责令限期改造或拆除;逾期未改造或未拆除的,经批准由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可并处建(构)筑物和设施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在关于垃圾分类管理方面,规定昆明市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城市生活垃圾要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副市长高中建出席会议,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吴庆昆主持会议。(昆明日报 记者杜仲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