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大问题让修订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呼声再起昆明呈贡出租车应纳入主城管理
近日,市人大法制委组织部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和相关负责人,对《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进行“立法后评价”调研。因现在出租车经营权管理问题的规定操作性不强,运力投放缺少法规支撑,主城区与呈贡区出租车不统一,处理违法车辆时面临法律风险等问题已绑缚行业前进的脚步,相关职能部门建议再次修订条例的呼声很高。
1999年出台的条例先后经过2003年、2004年、2008年三次修订,随着我市社会经济和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条例的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出租汽车管理需要,在执行中也遇到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问题1
经营权不清
据统计,我市有30家经营企业,全市的出租车主要以挂靠经营模式为主,挂靠经营车辆约占车辆总数的74.8%,其余为承包和租赁经营。现有的7651辆出租汽车中,经营权属公司的仅有1918辆,占总数的25.2%。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问题,是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中最复杂、最敏感、最关键的问题,但时隔6年,现行条例中对出租车经营权管理问题的规定操作性不强的问题已日渐凸显。由于历史原因,加之行政主管部门几经更替,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限不明,车辆产权和附着在车辆上的经营权不清,政府、企业和从业人员三者权、责、利关系模糊等问题始终未能根本解决。条例中虽有“经营权的使用期限和出让、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的规定,但到现在,经营权管理问题依然没有较好解决,已成为制约行业发展和解决行业管理难题的瓶颈,特别是原经行政许可出让的6901辆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何去何从已迫在眉睫。
问题2
运力投放缺少法规支撑
2002年至2011年,昆明城市规模从148平方公里发展到275平方公里,GDP增长近两倍,城市人口增加了20%,公交车车辆数增加了73.3%,但出租车数量仅增加0.7%。近三年来,迫于供需压力,全市增加了700辆,2011年昆明市出租车拥有率仅为1.5辆/千人,仍低于建设部2辆/千人的标准,也低于国内其他城市。
2010年开始,我市以公开竞拍方式新增出租车700辆。去年,市政府实施纯电动出租车试点,无偿出让50辆给中北公司。全市还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建成了出租汽车电召服务中心、监控指挥中心、数据资源中心和出租汽车电召服务、监控指挥、服务质量评价、动态监管稽查等十大系统,为加强行业监管、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改善城市交通环境增加了新的科技化手段。但随着城市建设快速发展,现有运力已适应不了出租车客运市场的需求,在上下班高峰期和部分偏僻区域,部分出租车驾驶员以交接班为名挑客、拒载,使黑车有了生存空间,这些现象都反映了出租车数量总体存在供给不足的问题,而现行条例中缺少对出租汽车运力投放标准的法律支撑,亟待通过地方性法规作出明确规定。
问题3
主城与呈贡出租车亟待统一
现行条例是在当时城管和交通部门分割的历史条件下制定的,其适用范围实际仅限于主城四区客运出租汽车,使主城四区与其他县区的客运出租汽车分属两套体制。呈贡区现已成为昆明新的行政中心,随着乘客乘车需求的变化,两地出租汽车跨区营运的行为也日渐频繁。因主城区和呈贡区经济社会发展还不平衡,两地客流集中和需求程度还有较大差距,呈贡本地客运出租汽车要求与主城客运出租汽车实现真正融合的呼声很高,急需通过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化解这一矛盾。
问题4
处理违法车辆时面临法律风险
因为现行《条例》没有赋予执法部门行政强制措施权,致使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在查处非法客运以及客运出租汽车违法经营行为时手段缺失,只能采取证据保全。在实际执法中,许多非法营运车辆不按时甚至不来接受调查处理,7天的证据保全期间内,调查处理工作难以完成,还有当事人当场弃车而逃。按法律程序,对长期不来处理的车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需要约200多天的时间,从而造成大量非法营运车辆积压在停车场。现在,监管部门还必须为300多辆长期停放车辆支付高额停车费。缺少行政强制措施,执法部门在处理违法车辆时不但增加了执法成本,更面临执法风险。
问题5
执法标准不统一
由于国家、省的相关法规、规章规定与现行条例在查处非法客运经营行为上的标准不一,也影响了非法客运经营行为的查处。特别是条例中对“专门”从事非法营运的规定,给实际执法带来很大的法律风险。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专门”二字的理解各不相同,需通过修订地方性法规来统一执法标准和尺度。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职能由建设部门划归交通运输部门后,交通运输部先后制定出台了多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指导全国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也需要通过修订地方性法规的形式予以吸收、固化。
问题6
原条例“落伍”于绿色出行要求
“低碳”已成为社会的出行主流,但条例中有关拼客合乘的规定却过于笼统。近年来,已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建议、提案,建议通过立法明确拼客合乘的具体规定,以支持“低碳城市”建设。
此外,随着政府对新能源汽车的大力推广,全市已有50辆纯电动出租汽车,虽然燃油附加联动机制不适用于纯电动出租车,但不少市民在乘坐这些车辆时仍被收取了燃油附加费,驾驶员则反映是因纯电动车实际运营成本较高。对此,市发改委建议根据纯电动车的实际运营成本、收费等确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同时完善原条例中规定出租车应采用排气量1.6升以上车型的条款,重申计量法中对私改计价器的处罚规定。(记者 杜仲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