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发布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云南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标识
云南网讯(记者 赵岗)放宽城镇(除昆明市主城区外)直系亲属投靠落户条件,放宽大中专(技校)学生落户条件,非婚生育的新生婴儿可落户,在全省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的登记管理模式……6月26日,记者从云南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获悉,自7月1日起云南将正式启动户籍制度改革,目前实施细则已经出台,以“云南省公安机关户籍制度改革明白卡”的形式通报社会。
其内容如下:
★ 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
除昆明市主城区(含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下同)和绿春县、彝良县、东川区等特定城市以外的建制镇和小城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凭落户人户口簿、身份证、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相关证明材料可在居住地申报常住户口。
★ 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
在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和办理居住证分别满1年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凭落户人户口簿、身份证、有效期内的居住证、缴纳1年以上城镇社会保险、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相关证明材料可在居住地申报常住户口。
★ 合理确定昆明市主城区人口规模
* 在昆明市主城区具备合法稳定住所(不含租赁)和合法稳定就业或其他生活来源,且实际居住的,本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可在居住地申报常住户口。
* 在昆明市主城区具备合法稳定住所(不含租赁)并实际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并缴纳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满2年的,本人凭落户人户口簿、身份证、缴纳2年以上城镇社会保险、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相关证明材料可在居住地申报接迁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含配偶父母)户口,但人均住房面积不得低于当地对住房困难家庭规定的标准。
* 在昆明市主城区租住公租房、廉租房和其它租赁性质合法稳定住所的,按昆明市主城区的积分落户制度办理落户。昆明市主城区的积分落户制度由昆明市自行制定。
★ 放宽除昆明市主城区以外的城镇租赁性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条件
* 申请人在租赁房屋落户应当征得房屋产权人同意,且租赁的房屋内未登记有常住人口,可申请本人和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含配偶父母)户口,其他直系亲属落户时,人均住房面积不得低于当地对住房困难家庭规定的标准。
* 在租赁房屋内落户需提供: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材料、并在公安机关相关系统中报备过租房信息、房屋产权人与租赁人签订的租房协议、租赁房屋的房屋产权证、落户人户口簿、身份证、落户人之间的直系亲属证明材料。
★ 放宽城镇(除昆明市主城区外)直系亲属投靠落户。
* 三代以内直系亲属相互投靠且共同居住的,凭落户人户口簿、身份证、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相关证明材料可在实际居住地申报户口,不受年龄限制。除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外,其他直系亲属投靠落户时,应满足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当地对住房困难家庭规定的标准。
★ 放宽大中专(技校)学生落户条件
* 在我省大中专院校(技校)就读的学生,入学时可自愿选择是否将户口迁入学校。需办理户籍迁移的学生,凭学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户口迁移证到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未办理户籍迁移的学生,学校所在地派出所要将其纳入流动人口登记、管理,本人可根据需要,办理居住证。
* 大中专院校(技校)生毕业后已实际就业,暂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凭本人户口簿、身份证或户口迁移证,毕业证,就业登记证或报到证,单位接收证明将户口迁入所在单位集体户,单位无集体户的,经单位所在地派出所核实确认出具调查材料后,将户口迁入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才服务机构。
* 大中专院校(技校)生毕业后,未落实工作,返回原籍实际居住生活的,凭本人户口迁移证、身份证、就业登记证、毕业证等材料申请将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其父(母)亲现户口所在地。
* 服务基层“四个项目”的高校毕业生(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在服务期间,凭本人户口簿、身份证或户口迁移证和相关聘用、协议等材料可将户口迁至所在县(市、区)人才服务机构。也可根据自愿原则迁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其父(母)亲现户口所在地,聘用期满后可根据去向,将户口迁至实际居住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