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渡区检察院司法救助暖民心

07.04.2016  09:13

      近年来,昆明市官渡区检察院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切实关注困难群体,着力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2015年,该院控申部门共办理国家司法救助32件,救助金额高达93万余元,这不仅创造了该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以来的最好成绩,也使得该院成为昆明市检察机关乃至云南省检察机关中,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救助范围最广、力度最大、效果最好的基层检察院。

  在这其中,有很多影响力较大的司法救助案例。2015年1月,被告人阮某伙同“小波”(在逃)在昆明市官渡区石家巷云南交通规划设计院单车棚内,由阮某负责望风,“小波”在单车棚内盗窃电动自行车。路过的田卫胜发现两人进入单车棚后,及时通知了值班保安,阮某在逃跑过程中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田卫胜和保安周某杀伤,后被抓获。经鉴定,田卫胜的伤情为重伤二级,在住院期间花去了5万多元的治疗费,而且其因患有糖尿病,后续治疗费较高,受伤后的半年多,田卫胜没有上班,失去了经济来源,他的母亲年老多病,小孩正在上初中,家庭经济拮据。官渡区检察院控申部门人员在了解案件情况后,及时予以受理,深入调查了解情况,主动与其所在单位沟通联系,在该院领导和官渡区委政法委领导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下,决定给其申请救助金4万元,既对田卫胜给予了生活上的帮助,也对其见义勇为行为给予了褒奖。

  被告人江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09年开办了一家“康复诊所”非法行医。案发前,官渡区卫生局曾两次对其非法行医行为处以行政处罚,令其立即停止行医。但被告人江某仍在非法行医,并于2012年5月在对被害人陶某进行输液诊治的过程中致其产生过敏性休克死亡。同年11月,官渡区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江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93709.5元。判决生效后,被害人之妻王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因江某在监狱服刑,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所判的赔偿金3年多来都无法履行。被害人陶某死亡后,整个家庭都靠王燕打工的微薄收入维持,她不仅要赡养年老多病的父母,抚养一双正在上大学的儿女,还要偿还之前处理丈夫后事所借的20余万元债务。2015年7月,王燕在向法院申请救助金无果的情况下,向官渡区检察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该院控申科受理后,立即调取卷宗,收集相关材料,保障王燕第一时间进入了国家司法救助程序。该院为王燕向官渡区委政法委申请到8万元救助金。

  2000年3月 ,被告人翟某因打麻将欠黄某赌债发生纠纷,翟某邀约了20余人手持钢管、菜刀、砖头等窜至一台球室内将黄某打伤,被害人黄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001年4月,官渡区法院判决被告人翟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83872.6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翟某在监狱服刑,家中没有可执行财产,导致被害人黄某之父黄某某无法得到相应的赔偿金。2015年6月,黄某某来到官渡区检察院控申科接待大厅的窗口,几经努力,该院为他申请到5万元的救助金。

  据了解,不久前,上述3人和其他被救助人一道参加了官渡区检察院举行的救助金统一发放仪式,分别领取了4万元、8万元和5万元的救助金,3人激动地连声向检察官道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