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宗教事务规定》7月起施行 禁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09.06.2016  07:23

    8日,记者从《云南省宗教事务规定》(下称《规定》)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规定》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规定》对宗教教职人员、活动场所、教育培训、宗教活动、宗教财产及法律责任,及宗教事务管理中的突出问题作出规范和明确。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要符合国土资源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工程质量、文物保护等方面规定,取得相应审批手续。改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其管理组织要将包括规模、建筑样式、宗教标识物、资金等内容的建设方案,报州市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竣工后,要依法办理消防验收或备案。宗教活动场所迁建的,原址的宗教活动场所要予以注销并停止宗教活动。

    《规定》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不得利用宗教干涉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或从事违法的生产经营活动。非宗教团体、活动场所不得开展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捐献、不得设立功德箱等进行敛财。各级政府依法对宗教活动安全进行管理,制定宗教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或在宗教活动场所外进行的大型宗教活动,要符合宗教仪轨和传统习惯。对经批准举办的大型宗教活动,单日参加人数在1万人以下的,由举办地县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管理;单日参加人数在1万人以上的,由省政府宗教、公安等有关部门指导举办地州市、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管理。

    《规定》明确,宗教培训机构有招生人数在50人以上、聘用外省籍教师或招收外省籍学生以上三种情形之一的,要经全省性宗教团体同意,由其向省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未经同意举办的宗教培训机构提供师资、资料、场所、设施、经费等帮助和服务。(昆明日报 记者杜仲莹)

编辑:周智宇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