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改革完善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财政补偿机制

17.03.2015  11:12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机制,稳步推进我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近日,省财政厅等四部门研究制定了《云南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财政补偿办法》,并经省政府同意,于2月16日印发全省执行。

一是明确财政补偿思路。

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按照“以投入促改革、以投入换机制”的思路,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逐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认真落实地方政府投入责任,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制度,有效遏制县级公立医院医药费用逐年增高、医保基金支付压力不断增大的趋势。同时,积极推行紧密型县乡医疗服务一体化管理,充分发挥好县级公立医院的辐射作用,带动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水平,促进城乡医疗服务均衡发展,实现大病不出县的目标。

二是健全科学补偿政策。

首先,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完善补偿机制。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收入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补偿不超过80%;通过医院加强核算、强化内部管理,节约运行成本自行消化10%;按照统筹算账、综合核补的原则,在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由县级财政负责补齐,州市财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助。

其次,理顺医疗服务价格,优化收入结构。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综合考虑取消药品加成、医保支付能力、群众就医负担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提高诊疗、手术、护理、床位和中医服务等项目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和治疗价格。

再次,落实政府投入责任,增强公益属性。地方财政可采取按编制、按床位、定额或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医院运行经费给予经常性补助,具体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种补助方式。其中,按编制补助方式就是根据在编在职人员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社会保障缴费等,按不低于60%比例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编外人员聘用工资从医院业务收入中列支,各地视财力可给予适当补助。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由县级财政全额承担。除经常性补助外,各地还应根据县级公立医院承担医疗卫生项目、任务等不同,给予公共卫生项目补助、指令性补助或倾斜性补助等相应的政策性补助;另根据财力情况,对困难地区医院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给予专项性补助,对中央和省级确定的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给予支持;另适当安排资金优先支持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加强特色重点专科建设,着力支持强化社会资本办医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其规范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三是完善以奖代补机制。

首先,建立绩效评价机制。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出台《云南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绩效考核办法和指标体系》,将医院的公益性质、运行效率、群众满意度等作为考核的重要指标,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医保支付、工资水平等挂钩。把医务人员提供服务的数量、质量、技术难度和患者满意度等作为重要指标,引导医院健全以社会效益、工作效率为核心的人员绩效考核制度。

其次,建立以奖代补机制。根据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绩效考核办法和相关规定,采取县级自评、州市考评、省级抽评等方式,对各地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省财政根据各县(市、区)服务人口、财力状况和绩效评价结果实行以奖代补。

再次,建立改革监测机制。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监测制度,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根据卫生财务年报、随机抽查等对医院主要绩效指标进行量化分析并排序,认真分析医院改革成效、困难问题及成因,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同时,加大对改革薄弱地区的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取得明显成效,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云南省财政厅 发布人:覃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