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施行 安全事故最高可罚2000万
在近年来安全事故频发的背景下,今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今日,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开始施行。
记者就新法的变化以及今后给安全生产工作带来的变化及意义,采访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潘开平。
新法强调“以人为本”
潘开平介绍,原安全生产法经过12年后大修,修改涉及原法97条中的63条,占65%,内容广泛、丰富。修正的内容主要从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摆位、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政府安全监管定位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等方面入手,着眼于安全生产现实问题和发展要求,补充完善了相关法律制度规定。
潘开平说,新法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充分体现了坚守发展绝不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正确处理重大险情和事故应急救援中“保财产”还是“保人命”问题等方面,具有重大现实的意义。
新法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12字方针”。“也就是说,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职工参与是基础,政府监管是关键,行业自律是发展方向,社会监督是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目标的保障。”潘开平说,这就是今后安全生产工作的机制所在。
违法成本大幅提高
违法成本低一直被认为是各地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潘开平说,加大处罚力度是此次新法的一大亮点,反映了“打非治违”、“重典治乱”的现实需要,强化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震慑力。
新法按照两个责任主体、四个事故等级,设立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八项罚款处罚。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分别为:一般事故罚款20万元至50万元,较大事故50万元至100万元,重大事故100万元至500万元,特别重大事故500万元至1000万元;特别重大事故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1000万元至2000万元。新法中还明确,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同时,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违法行为的罚款也做了提高,考虑到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企业规模等实际,新法维持罚款下限基本不变,将罚款上限提高了2至5倍。
新法赋予监管部门“硬手段”
潘开平介绍,此次安全生产法的修改在赋予监管强制手段上有了突破。比如,扩大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查封扣押权,为了保证监管的实效性,新法还设置了一些协同监管的具体措施,如对拒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等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可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直至决定得到执行。
为避免职责交叉和多头管理,新法对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作了规定,明确了乡镇一级政府协助上级政府实施监督检查的职责,同时规定了乡镇、街道办事处、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加强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这一规定同时也加强了基层执法的力量。
全市2.6万余人参与新法培训
全国人大颁布修改决定以后,市安全监管局就牵头聘请了省市安全生产专家、专业院校教师,组织开展新安法授课讲师培训。从10月开始,组织了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培训,市级20余家部门安全监管人员、各县区安全监管局监管执法人员参加了新法培训,市交警支队、市住建局等部门也组织系统监管人员和重点监管企业进行了专题培训。
各县区安监局都组织了辖区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乡镇(街道)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安全监管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各县区安监局还组织对辖区非煤矿山、危化品、冶金工贸等行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了专题培训。目前,全市已有26514人参加了各级相关政府、部门组织的新法专题培训。
记者 马雪荣(昆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