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昆明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奖励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根据《昆明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坚持奖罚适当的原则,归口市安委会统一管理。
第三条 非煤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冶金等行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重大事故隐患举报范围及奖励标准:
(一)举报以下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对举报者每次奖励1000元:
1.地质勘查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地区从事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的;
2.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
3.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设施设计、竣工验收投入运行的;
4.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
5.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
6.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7.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
8.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
9.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10.冶金企业未在煤气储罐区等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建立预警系统,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牌,并加强通风换气的;
11.工贸企业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12.工贸企业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的;
13.工贸企业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
14.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15.用人单位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劳动者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劳动者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16.其他依法应当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二)举报以下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对举报者每次给予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奖励:
1.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
2.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3.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
4.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者虚假证明的;
5.其他依法应当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三)举报依法应当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对举报者每次给予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奖励。
(四)举报以下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对举报者每次给予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奖励:
1.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
2.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烟花爆竹生产的;
3.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变更产品类别或者级别范围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4.其他依法应当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五)举报依法应当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对举报者每次给予5000以上8000元以下的奖励。
(六)举报依法应当处以100万元以上罚款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对举报者每次给予8000以上10000元以下的奖励。
第四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重大事故隐患举报范围及奖励标准:
(一)举报以下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对举报者每次给予1000元的奖励:
1.煤矿企业证照不全非法生产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2.关闭煤矿擅自恢复生产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3.煤矿企业停产整顿期间未达安全生产标准、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4.被兼并重组煤矿企业未变更矿长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擅自组织生产的;
5.煤矿企业在建、改扩建项目已取得项目核准和初步设计审查批复及安全专篇审查批复,但未取得开工备案手续擅自建设的;
6.煤矿企业水患威胁严重或煤层易自燃发火矿井防治措施不落实继续生产的;
7.煤矿企业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组织生产,导致采矿回采率降低5%以上10%以下或贫化率增加5%以上10%以下的;
8.其他依法应当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二)举报以下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对举报者每次给予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奖励:
1.煤矿企业证照不全非法生产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2.关闭煤矿擅自恢复生产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3.煤矿企业停产整顿期间未达安全生产标准、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4.被兼并重组煤矿没有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组织生产的;
5.煤矿企业在建、改扩建项目已取得项目核准和初步设计审查批复,但未取得安全专篇审查批复和开工备案手续擅自建设的;
6.煤矿企业水患威胁严重和煤层易自燃发火矿井防治措施不落实继续生产的;
7.煤矿企业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者矿山设计组织生产,导致采矿回采率降低10%以上20%以下或贫化率增加10%以上20%以下的;
8.其他依法应当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三)举报以下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对举报者每次给予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奖励:
1.煤矿企业证照不全非法生产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2.关闭煤矿擅自恢复生产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3.煤矿企业停产整顿期间未达安全生产标准、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4.被兼并重组煤矿没有变更工商营业执照擅自组织生产的;
5.煤矿企业在建、改扩建项目已取得项目核准,但未取得初步设计审查批复和安全专篇审查批复及开工备案手续擅自建设的;
6.煤矿企业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水患威胁严重和煤层易自燃发火矿井防治措施不落实,仍然进行生产的;
7.煤矿企业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者矿山设计组织生产,导致采矿回采率降低30%以上50%以下或贫化率增加30%以上50%以下的;
8.其他依法应当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四)举报以下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对举报者每次给予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奖励:
1.煤矿企业证照不全非法生产违法所得在50万元以上的;
2.关闭煤矿擅自恢复生产违法所得在50万元以上的;
3.煤矿企业停产整顿期间未达安全生产标准、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违法所得在50万元以上的;
4.被兼并重组煤矿没有变更工商营业执照擅自组织生产的;
5.煤矿企业在建、改扩建项目已取得项目核准,但未取得初步设计审查批复和安全专篇审查批复及开工备案手续擅自建设的;
6.煤矿企业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者矿山设计组织生产,导致采矿回采率降低50%以上或贫化率增加50%以上的;
7.其他依法应当处以50万元以上罚款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重大事故隐患举报范围及奖励标准:
(一)举报以下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对举报者每次给予1000元的奖励:
1.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2.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
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5.危险货物运输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6.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7.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8.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9.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10.其他依法应当给予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二)举报以下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对举报者每次给予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奖励:
1.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2.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4.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5.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6.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7.其他依法应当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三)举报以下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对举报者每次给予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奖励:
1.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2.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4.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5.其他依法应当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四)举报以下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对举报者每次给予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奖励:
1.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
2.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
4.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
5.其他依法应当处以50万元以上罚款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举报以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重大事故隐患之一,经查证属实,对举报者每次给予1000元的奖励:
1.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驾驶校车的;
2.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
3.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处以2000元罚款的;
4.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依法应当处以二千元罚款的;
5.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处以二千元罚款的;
6.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依法应当处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的;
7.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的。
第七条 消防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重大事故隐患举报范围及奖励标准:
(一)举报以下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对举报者每次给予1000元的奖励:
1.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
2.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
3.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
4.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5.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6.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7.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8.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9.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10.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11.其他依法应当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二)举报以下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对举报者每次给予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奖励:
1.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的;
2.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的;
3.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的;
4.其他依法应当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重大事故隐患举报范围及奖励标准:
(一)举报以下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对举报者每次给予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奖励:
1.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2.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3.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4.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5.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在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6.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7.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工程合同价款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8.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9.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挪用费用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10.其他依法应当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举报以下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对举报者每次给予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奖励:
1.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
2.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3.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
4.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5.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6.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工程合同价款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7.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挪用费用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8.其他依法应当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三)举报以下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对举报者每次给予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奖励:
1.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2.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工程合同价款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3.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挪用费用在500万元以上的;
4.其他依法应当给予100万元以上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九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重大事故隐患举报范围及奖励标准:
(一)举报以下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对举报者每次给予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奖励:
1.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
2.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
3.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
4.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
5.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
6.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
7.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8.其他依法应当给予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举报以下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对举报者每次给予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奖励:
1.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
2.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3.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
4.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
5.其他依法应当给予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三)举报民用爆破经营、运输、作业单位依法应当处以50万元以上罚款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对举报者每次给予5000以上10000元以下的奖励。
第十条 矿产资源开采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重大事故隐患举报范围及奖励标准:
(一)举报以下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对举报者每次给予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奖励:
1.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2.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3.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4.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5.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矿产资源损失价值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6.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或者买卖、出租采矿权,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7.其他依法应当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二)举报以下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对举报者每次给予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奖励:
1.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违法所得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2.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违法所得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3.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违法所得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4.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违法所得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5.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矿产资源损失价值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6.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或者买卖、出租采矿权,违法所得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7.其他依法应当给予依法应当给予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三)举报以下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对举报者每次给予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奖励:
1.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违法所得在100万元以上的;
2.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违法所得在100万元以上的;
3.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违法所得在100万元以上的;
4.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违法所得在100万元以上的;
5.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矿产资源损失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
6.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或者买卖、出租采矿权,违法所得在100万元以上的;
7.其他依法应当处以50万元以上罚款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及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重大事故隐患举报范围及奖励标准:
(一)举报以下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对举报者每次给予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奖励:
1.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的;
2.锅炉、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
3.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不再符合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条件,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
4.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未依照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
5.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或者监督检验报告的;
6.未经核准,擅自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无损检测等检验检测活动的;
7.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
8.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
9.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10.其他依法应当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二)举报以下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对举报者每次给予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奖励:
1.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的;
2.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
3.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
4.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5.其他依法应当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三)举报以下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对举报者每次给予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奖励:
1.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违法所得在50万元以上的;
2.其他依法应当处以50万元以上罚款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无照经营举报奖励标准:
(一)举报以下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对举报者每次给予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奖励:
1.无照经营行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依法应当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
2.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依法应当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
(二)举报以下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对举报者每次给予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奖励:
1.无照经营行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依法应当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的;
2.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依法应当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的。
(三)举报以下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对举报者每次给予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奖励:
1.无照经营行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依法应当处以30万元以上罚款的;
2.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依法应当处以30万元以上罚款的。
第十三条 市级有关部门受理的举报案件经调查属实的,应当依法进行查处;需要移交相关部门进行查处的,应当按照《昆明市举报奖励办法》的规定,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移交有关部门;在调查结束后10日内将举报事项、证据材料、处罚决定书、奖金发放审批表等资料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确定拟发奖金数额、说明奖励依据,填写《昆明市安全生产举报奖金审批表》后,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