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弹劾”班主任谁该反思

24.03.2015  19:59

    近日,一篇《不要打太极,愿得一正面回复》的网络热帖,曝出浙江温州苍南一场学生联名要求罢免班主任的“逼宫”大戏。帖文称,在苍南县某中学,班主任王某上课期间辱骂学生,并有暴力倾向,引发该班学生不满。该班学生向校方反映后,仍未彻底改变王某的“陋习”,于是学生们写了封信给校长,超过半数学生在上面签字,要求调换班主任。(3月23日《法制晚报》)

    学生联名要求罢免班主任的“逼宫”大戏,现实中确实少见。涉事的校方与老师,短时间里或许还难以适应和接受。然而,学生的这种“逼宫”行为尽管略显偏激,但其表达诉求的方式仍应得到尊重。

    尊师重教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传统的学校教育及教学理念中,教师被视为知识权威,学生始终处于被动和客体的地位。因此一旦校方指定某老师执教某班,学生就不得说半个“”字,哪怕其授课水平再差、教育能力再低,学生也不能行使“弹劾”权。但世易时移,如今学生获取知识的渠道日趋多元,对学校规定和教师教学不敢质疑、一味服从的现象日趋减少,开始主动表达自身诉求。而当诉求渠道堵塞、诉求目标未达成时,未成年人未经理性引导的诉求便会走向极端。

    其实,只有“亲其师”,才能“信其道”。学生对老师的感情亲与巯,直接影响学生对该老师所教学科的兴趣的有与无,也决定该门学科成绩的好与坏。换言之,让学生短则一年、长则数年,怀着抵触情绪接受一位不受欢迎的老师教育,不仅直接影响学习的积极性,而且有损身心健康。这无论是对学生还是老师,都可说是一种极大的教育资源浪费。令人遗憾的是,校方和教师往往认识不到这点,总认为是个别学生“无理取闹”,并未给予重视。“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保护法这一明文规定的受教育权,应可分解为就学的平等权、受教育的选择权等方面。新闻报道中的学生“弹劾”班主任,实则是在表达受教育的选择权。

    就学生“弹劾”班主任事件而言,校方明明知晓班主任“在教学经验和学生管理上,还有待学习”,也明明知道学生对班主任怀有严重的不满情绪,却一味地想“再给年轻老师一次机会”,最终因沟通路径失效、裁决程序缺失,未及时有效地化解师生矛盾, 导致双方关系愈发紧张。这不仅没有尽到应有的教育之责,对学生权利意识也是一种无情的扼杀。

    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及学生权利意识不断高涨,类似的“逼宫”行为或许会变得日益频繁。对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和教师要有思想准备,正确认识与求解学生的正当诉求,尽可能用理性的方式化解师生矛盾,而不是消极对待,甚至封堵、剥夺学生的“话语权”。

编辑:张钊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