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二学生参加聚会醉酒 回家途中意外身亡谁担责?
高二学生参加生日聚会醉酒 回家途中意外身亡谁担责?
提前放假没告知家长 学校赔10%
邀请唱歌没劝阻喝酒 同学赔10%
KTV向未成年人卖酒 老板赔5%
家 长不服KTV仅承担5%提起上诉 KTV老板认为没有因果关系不该赔
“学校为何要违反规定提前放假,既然提前放假了,也应该通知家长。我们当家长的,还一直以为娃娃在学校读书。就因为学校提前放假,而且没有通知家长,娃娃才去KTV参加同学生日聚会,在深夜骑车回家途中死亡。”家长陈德能认为学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责任。2014年6月,昆明中院判决学校赔偿4.4万元。而事情还没有完,同年7月,死者父母又将KTV老板和请客做东的同学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承担责任。目前,昆明中院对案件正在审理中。
案情
高二学生KTV饮酒
骑摩托车回家途中身亡
16岁的小陈是禄劝民族实验中学高二16班的学生。2013年4月28日晚上8点左右,小陈等10多名同学一起参加同班同学小方的生日聚会,地点在禄劝县城一家KTV里,同学们在包房中尽情地K歌饮酒。当晚10点半左右,参加完生日宴的同学尽兴而归,小陈在醉酒状态下骑摩托车回家,在距离他家七八百米处,摩托车撞在路边高压电的铁塔上。
次日早上7点左右,当地交警巡逻时,发现了小陈的尸体。蹊跷的是,肇事的摩托车却没有在现场,交警只是在事故现场提取了摩托车被撞后的一些碎片。至今,摩托车不知去向。
对于摩托车的去向,小陈的父亲陈德能给出两种假设:一是有人开车撞倒了儿子,肇事司机将摩托车拖走;二是儿子单方肇事,摩托车被路过的人骑走。当地交警出具书面证据显示:小陈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现因摩托车没有在现场,且至今没有找到,证据缺失导致事故的原因无法查清。
“4月28日,按照规定,娃娃应该在学校读书啊!同班的10多个同学为何还能一起到KTV参加同学的生日聚会呢?”陈德能认为学校擅自违反国家法定假日规定,将假期调整为4月27日至4月29日,并在4月26日晚自习后就开始放假,而且提前放假时,并没有通知家长,家长不知道学校提前放假无法监管孩子,对于这起事故学校存在过错。
第一起诉讼
被告:学校
学校赔偿家长4.4万元
2014年1月,陈德能夫妇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学校赔偿小陈因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44万余元的一半,也就是赔偿22万余元。
学校的代理人认为:学校提前放假的事,在4月26日就写书面材料向禄劝县教育局上报备案,并得到了教育局的批复,才放假的,程序合法。同时,学校享有办学自主权,可以根据自身的教学实际,实施相关的教学安排,包括放假安排。
禄劝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去年4月26日晚离校前,小陈的班主任到教室通知了放假时间,并要求学生打电话、发短信将学校放假情况通知家长。学校履行了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学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禄劝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陈德能夫妇不服,向昆明中院提起上诉。
2014年6月,昆明中院审理认为:首先,学校决定对高二学生提前放假,放假时间与国务院假日办当年所确定的五一假期不同。一审法院认定事发当天是双休日不应该上课的认定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纠正。其次,我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学校调整放假时间后,应将调整放假时间及时告知学生监护人。而禄劝民族实验中学采用的是让学生自己转告家长的方式,这种方式不符合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不能保证学生监护人能够了解学生的放假情况。再次,学校未及时将放假调整的信息告知学生监护人,确实会对家长行使监护人的监护管理行为造成一定影响。本案中,学校提前放假后履行告知义务存在瑕疵,应对小陈的死亡后果承担44万元的10%的赔偿责任,也就是由学校赔偿原告4.4万元。
第二起诉讼
被告:KTV、请客同学
做东同学赔偿4.4万元
2014年7月,陈德能夫妇又将KTV老板董某和同学小方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董某赔偿44万元中70%的责任,小方赔偿44万元中20%的责任。
小方当天过生日,他是主角,邀请了小陈等同学到KTV唱歌。对于小陈的死,陈德能夫妇认为小方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同时,陈德能夫妇认为:KTV作为经营性歌舞娱乐场所,KTV老板董某违法接待了10多名未成年学生,并向学生出售酒,纵容未成年学生在KTV里集体饮酒,导致小陈酒后骑车撞到路边高压电铁塔死亡,对小陈的死亡负有重大过错。
董某认为:她的KTV是经工商和相关部门合法登记的,没有接待过未成年人,陈德能夫妇不能提供受害人进入被告KTV经营场所的证据。小陈身高1.7米以上,仅凭肉眼无法判断是否满了18岁,小陈自己饮酒驾车,对所引发的责任后果应由他本人承担。
小方说:“我过生日,邀请小陈等同学一起到KTV是事实,在里面唱歌、喝酒也是事实,但同学之间都没有劝酒和强迫喝酒,小陈玩了20分钟左右就走了,他死亡属意外事件。出事后,我父母已给小陈的父母赔了2.2万元,我在这件事上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责任了。”
禄劝县法院审理认为,小陈的死亡原因是多个因素造成的,虽然学校已经对陈德能夫妇进行了部分赔偿,小陈酒后骑车肇事导致死亡,他本人也有过错。而同学小方邀约小陈一起过生日,小陈在KTV里饮酒,他在醉酒后,小方作为邀约方没有很好地尽到劝阻、通知、协助和照顾等安全义务,小方也有一定的责任,对此应承担10%的责任。董某作为KTV老板,没有按有关规定经营,而是违反管理规定接待未成年人消费,并没有阻止小陈饮酒,董某也有过错,应承担5%的责任。
于是,禄劝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董某赔偿44万元中的5%,即2.2万余元;小方赔偿44万元中的10%,即4.4万元(扣除已支付的2.2万元,还应该赔偿2.2万元)。
宣判后,陈德能夫妇不服,向昆明中院提起上诉。同时,董某也不服一审判决,也向昆明中院提起上诉。
陈德能夫妇认为: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合法的酒类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卖酒,董某经营的KTV属于经营性歌舞娱乐场所,本来就不能接纳未成年人的,还向未成年人卖酒,其行为更为严重,董某就应该承担70%的责任。
董某认为,小方的生日聚会在KTV里举办是经其监护人同意的,KTV才让他们进入的,小陈的死亡是骑车导致,与KTV没有因果关系,不应该对陈德能夫妇进行赔偿。
目前,昆明中院正在审理此案。
记者 柏立诚 (春城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