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2.2015  21:08

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教〔2012〕17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社会事业局(教育局),市属幼儿园:

为进一步完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入园问题,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现将《昆明市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昆明市教育局

                                                2012年10月25日

昆明市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入园问题,促进学前教育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1年秋季学期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省政府助学金的通知》(云财教〔2011〕5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隶属市县两级政府管理,实施学前教育的公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不包括托儿所、亲子园(班)等早期教育机构。

第三条 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对象为在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优先考虑。

(一)城镇及农村低保家庭儿童。

(二)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三)父母残疾家庭子女或本人残疾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HIV感染或患者子女。

(四)无稳定收入的贫困家庭儿童。

(五)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

(六)因其它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

第四条 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资金由国家、省级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

第五条 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指标适当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倾斜。资助标准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第六条 各幼儿园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应积极筹措资金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相关减免和补助办法由幼儿园自行制定,报属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实行园长负责制,对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各幼儿园要成立以园长为组长的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评审细则,严格评审标准,规范评审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完成评审工作。

第八条 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按学年申报、评审。每学年开学第一个月,儿童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各幼儿园初审后,将《昆明市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申请表》发给儿童监护人。

第九条 各幼儿园根据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对申请资助的儿童进行评审。幼儿园将评审通过的受助儿童名单在幼儿园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将受助儿童名单报属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各幼儿园上报的受助学生名单进行复核,并按儿童身份证号在本区域内查重,复核无误,将受助儿童名单批复申报幼儿园。

第十一条 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资金实行按学期发放,发放形式由各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幼儿园确定。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补助金。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补助资金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足额拨付到幼儿园;幼儿园在资金到账后,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足额发放。

第十三条 各幼儿园要有专人负责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补助标准执行,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或扩大补助面。转园、流失儿童应当及时上报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停发或变更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补助金。

第十四条 各幼儿园要建立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监督机制,成立监督小组,负责对评审、发放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幼儿园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资金应当实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应当做好在园儿童信息和受助儿童信息管理工作,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受助儿童信息真实、可靠。做好受助儿童信息采集工作和资助档案管理工作,将受助儿童信息、管理办法、资金下达文件、拨款凭证、发放名册、公示图片等相关资料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七条 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采取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办法。各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要有专人负责资助工作,分学期上报本区域内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政策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按时、足额拨付配套资金。同时加强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财务审计制度,形成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幼儿园要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虚报在园儿童人数等骗取财政补助资金和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资金的,不按政策要求和规定程序操作、群众反映较大、造成不良影响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投诉举报受理机制,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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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昆明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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