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新行政诉讼法的两点体会

08.07.2015  13:55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并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学习领会好新行政诉讼法是努力适应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新要求的前提。本人通过学习修订后的新行政诉讼法,有以下两点体会:

      一、 紧扣依法治国需要,修订的力度很大,内容较多

        通过学习比较,旧的行政诉讼法只有75条,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共有103条,对旧法未修改的条文有23条,修改或增加条文有80条。

      修订的内容为围绕适应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新要求,修订的力度很大,补充新增内容很多。

      新的行政诉讼法分十章:总则、受案范围、管辖、诉讼参加人、证据、起诉和受理、审理和判决、执行、涉外行政诉讼、附则。这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后修改的第一部国家基本法律。有人把这一部“民告官”法律,誉为“依法治国的抓手和试金石”,堪称一部可以有效地把“行政权力关进笼子”的法律。

      二、新旧行政诉讼法对比有十大亮点

      一是受案范围扩大。 将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违法集资、摊派费用的,没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等行政行为纳入了受案范围。

      二是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虽然这是一个宣示性的规定,但体现了四中全会精神,体现了在行政诉讼中对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保障。

      三是可口头起诉。 起诉应当向法院递交起诉状,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这一规定,符合我国的现实国情,方便了文化程度不高的老百姓行使诉讼权利。

      四是应当登记立案。 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不能当场判定的,应接收起诉状,出具书面凭证,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这一规定,减少了对原告起诉的阻碍,保护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五是起诉期限延长到六个月。 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起诉的期限由原来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三个月延长到了六个月。这个规定,给原告更多的时间来提起诉讼。
 
      六是行政首长出庭。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通过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方式,可以缓解官民矛盾,也有利于案件的解决。

      七是可跨区域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这一规定,可以避免行政干预,有效解决一些地方法院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和行政机关,导致一些案件不能判、不好判、不敢判,影响公正审判的问题。

      八是不执行可拘留行政机关直接责任人。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这一规定,有一定的威慑力,有利于促进执行。

      九是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实践中复议机关为了不当被告,维持原行政行为的现象比较普遍,导致行政复议制度未能很好发挥作用。新行政诉讼法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十是明确提出要解决行政争议。 新行政诉讼法在立法目的中增加“解决行政争议”的表述。这一规定,完整体现了行政诉讼的三大功能: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和解决行政争议,即监督、救济、解纷。过去仅注重监督和救济功能,而忽视了解纷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