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难再“躲猫猫”司法权威不打折 云南高院全力解决执行难

29.10.2016  10:09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吕召

  老百姓到法院打官司,要的不仅是个说法,更是对合法权益实实在在的维护。当事人最窝火的莫过于拿着一纸“法律白条”,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让一份公正的判决落实、“变现”是法院的重要职责。

  解决执行难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明确任务,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是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热切期待,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职责。

  28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吕召就云南法院“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工作开展情况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记者:当前法院开展“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目标是什么,我省法院将采取什么方式实现这个目标?

  吕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纲要,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总体目标概括起来就是“四个基本”,即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现象基本得到遏制;人民法院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的情形基本消除;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把握不严、恢复执行等相关配套机制应用不畅的问题基本解决;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

  云南法院要实现上述目标,必须坚持标本兼治、整体布局。具体而言,执行难的治标,就是要着力解决消极执行、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干预执行、消极协助执行等影响执行效率和效果的突出问题,也就是要解决“执行不力、执行不到位”的问题;执行难的治本,就是要从解决执行难的全局性问题着手,积极推动社会征信体系建设、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全面完善破产法律制度、严防债务人不当转移财产制度、建立完善执行救助制度等长效机制建设,从源头上解决“执行不能”的问题。

  另外,要特别强调的是,“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并非又是一次“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的简单重复,而是要以制度创新为引领,系统解决突出问题,形成长效机制,实现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标本兼治。

   记者:执行难是法律问题,也是社会问题,为解决执行难,如何构建全社会综合治理格局?

  吕召:近期,云南省委书记、省长陈豪同志就我院专题汇报法院执行工作做出重要批示,要求云南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积极配合,确保实现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目标;要求法院干警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坚决打赢执行难攻坚战。陈豪同志在批示中强调:“解决执行难问题,事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尊严、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全省各级法院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关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重要思想,以及党中央的各项战略部署,结合云南实际,抓好全国法院执行工作会议和孟建柱书记、周强院长讲话精神的贯彻落实,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全面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提升执行工作规范化水平,推进执行体制机制创新完善,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坚决打赢执行难攻坚战,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同时,云南省委政法委通知要求各级党委政法委要充分发挥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职能作用,积极推动全省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

  目前,在省委的领导下,我省正在构建“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参与”的综合治理格局,形成全社会共同解决法院执行难的强大工作合力。

   记者:什么是“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此类案件是否属于执行难范畴?对于此类案件法院如何处理?

  吕召:“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是指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执行工作实践中常见的情形包括:企业法人负债累累、符合破产条件,但债权人、债务人都不申请破产,被执行人成为执行不能且破产不得的“僵尸企业”;自然人、非法人组织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但目前我国没有自然人、非法人组织破产制度,这些案件无法从执行程序中退出;相当数量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涉民生执行案件,加害人经济条件差,缺乏履行法院生效裁判义务的能力;有的案件在起诉或诉讼时即已显现风险,未保全到债务人任何财产,一方当事人胜诉后,判决却无法得到执行。据最高法院统计,“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约占法院执行案件总数的40%,对这部分案件的执行难问题需要作理性、科学的分析,此类案件虽然在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方当事人权利未能最终实现,但其本质上属于当事人面临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社会风险。对于这部分案件,人民法院穷尽全部执行方法与手段亦无法执行到位,属于“执行不能”的情形,不能归属于执行难问题。要通过严格的认定标准和令人信服的甄别手段将“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剔除出执行难案件的范畴,并视案件具体情况通过企业法人破产或司法救助等相关制度予以解决。

  为在后续工作中妥善处理此类案件,我院近期制订下发《关于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和恢复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建立“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和恢复执行机制。此规定明确,法院对此类案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应严格执行统一的实质标准和程序标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在一定年限内继续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跟进措施;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后,执行法院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申请启动恢复执行程序;同时,在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设置专门数据库集中管理此类案件,实现退出和恢复执行程序自动衔接,以此完善救济程序。

  法院对“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处理方式,需要当事人和全社会给予认知和理解。我们今天公布的四个案例,就属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典型案例。我们希望通过广泛宣传,让公众充分了解法院执行工作面临的客观困难,搞清楚哪些是法院职责所在,哪些是当事人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社会风险,增强防范风险的意识和能力,从源头上预防执行难问题的产生。只有在对执行案件依法正确分类的基础上,法院才能将有限的司法资源用在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上,使这部分案件全部或绝大部分得到及时依法执行,进而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

   记者:在解决执行难问题方面,目前我省各级法院工作有哪些创新举措?

  吕召:为实现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目标,我省各级法院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强化执行工作,完善创新体制机制,在法院内部切实形成解决执行难的合力。例如:一、拓宽被执行人财产发现渠道,全面落实财产申报制度,真正发挥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的威慑作用,加强申报核查和责任追究,落实关于委托审计调查、律师调查财产、悬赏举报的有关规定,最大限度发现被执行人财产;二、完善立案、审判、执行部门的协调、配合,实现案件信息的无缝对接,在立案、审判阶段做好当事人基本信息的采录工作,加强风险告知和保全申请提示,引导债权人积极主动提供债务人的财产线索,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以保全促调解、促和解、促执行,从源头上减少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数量;审判部门作出裁判时必须明确权利义务主体,细化给付内容,杜绝法院内部因裁判不明而造成执行难;三、建立执行与破产有序衔接机制,充分运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确立的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机制,将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被执行人依法转入破产程序,依法通过破产程序分流执行案件,消化执行积案;四、强化全省三级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指挥的管理体制,规范和加大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异地交叉执行、集中执行的力度,破除执行不力、干预执行的问题;五、积极开展执行工作改革创新,在遵循执行工作基本规律的前提下,按照提高执行效率、增强司法公信力的要求,积极推进分段集约执行、案件繁简分流等工作试点与探索,按照最高法院的部署落实执行权与审判权分离改革,着力优化执行权力配置,规范执行权力行使,通过改革创新,实现执行工作体制、机制的不断完善。

   记者:在已经来临的大数据时代,法院信息化建设对于解决执行难问题有哪些方面的帮助?

  吕召:当前,我省法院紧紧把握信息化发展带来的难得历史机遇,正在努力建设全省三级法院上下一体、内外联动、规范高效、反应快捷的执行指挥体系,充分发挥其上传下达、实时监控、异地调度、快速反应等功能。完善以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为核心、以省内各级法院“点对点”查控系统为补充的覆盖全国、全省的网络化、自动化执行查控体系建设。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信用信息的共享融合,促进提升执行工作效率,降低执行成本,让被执行人的资产无处藏遁,让“老赖”寸步难行。全面推进网上评估、拍卖,对被执行财产的处置,要优先采取网络拍卖的方式进行,自动筛选评估机构,祛除权力寻租的空间,实现被执行财产价值的最大化。借助信息化手段加强执行案件管理,通过执行指挥系统和全国四级法院一体化的执行案件管理系统,对执行案件实行规范化管理、精细化管理,对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的执行行为进行严密规范,对程序要求进行细化,减少和杜绝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选择执行、乱执行等失范执行、违法执行问题。依托信息公开平台,在执行案件办理过程公开、节点告知、程序对接、文书上网等方面,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提供全方位、多元化、实时性的执行公开服务,全面推进阳光执行,以人民群众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的方式实现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

  云南网记者 杨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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