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

15.02.2016  08:53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州、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2月4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发展基层民主,畅通民主渠道,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41号)和《中共云南省委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云发〔2015〕1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城乡社区协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城乡社区协商是基层群众自治的生动实践,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有效实现形式。当前,随着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深入推进,我省经济社会发生深刻变化,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利益诉求更加多样。社区是社会的基本单元,加强城乡社区协商,有利于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畅通基层民主渠道,扩大基层群众有序政治参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有利于广纳群言、广集民智,找到群众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提高基层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推进边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在基层群众中宣传党和政府方针政策,努力形成共识,汇聚力量,推动各项政策落实,为把云南建设成为我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奠定坚实基础。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按照协商于民、协商为民的要求,以维护好广大基层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为目标,以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加强议事协商、强化权力监督为重点,拓宽协商范围和渠道,丰富协商内容和形式,保障人民群众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村(社区)党组织在基层协商中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穿于城乡社区协商的各个环节,确保城乡社区协商的正确发展方向。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尊重城乡居民在协商中的主体地位,充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群众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坚持依法协商,保证协商活动有序进行,协商成果合法有效。坚持民主集中制,既依靠群众、发扬民主,又坚持教育和引导群众,实现发扬民主与提高效率相统一,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行。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把协商成果作为作出决策和修正决策的重要依据,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实效性。坚持因地制宜,尊重群众首创精神,鼓励在实践中探索创新。

(三)总体目标。到2020年,基本形成协商主体广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程序科学、制度健全、成效显著的城乡社区协商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