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县区组织代表进行集中视察

06.10.2014  18:0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的规定,近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下发通知,委托各县区人大常委会组织本选举单位选出的市三届人大代表进行集中视察。
   
      通知要求,视察活动要按照“稳中加快、好中做大”的工作总要求,牢固树立“生态立市、绿色崛起”的发展理念,以“构建生态高地、成就大美临沧”为目标,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和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问题出发选定视察内容。     

    通过视察,使市人大代表深入了解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知情知政,依法履职,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

    通知要求,  视察的主题要在征求代表意见基础上结合县区实际,选择视察题目,确定视察重点,拟定视察方案后组织实施。视察活动有关事项要提前通知代表,以便代表做好参加视察活动的有关准备工作。领导干部代表要以身作则,积极参加视察活动;被视察单位要认真准备,向代表汇报工作情况,并为代表提供相关材料;有关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应随视察组一起活动,介绍情况,协调有关问题。

    代表在视察过程中,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作风建设的“八项规定”和省委、市委的有关要求,切实改进工作作风。视察中,切忌走形式,走过场,要力戒形式主义;要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广泛听取意见,了解真实情况,增强视察实效。

    视察活动要求在11月底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