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意见》
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
近日,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全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中央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有序推进我省农村社区建设,健全和创新农村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加强农村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提升农村公共服务水平,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现就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全面提高农村居民生活质量和文明素养为根本,通过完善村民自治和多元主体有机结合的农村社区共建共享机制,健全村民自我服务与政府公共服务、社会公益服务有效衔接的农村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形成乡土文化和现代文明融合发展的文化纽带,构建生态功能与生产生活功能协调发展的人居环境,争取到2020年,打造一批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农村社区建设示范点,为全面推进农村社区建设、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探索路径、积累经验。
试点工作采取“分层选点、分级负责”的方式,省级确定10个县(市、区)为省级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单位;各州(市)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1-2个县(市、区)为州(市)级试点单位;每个试点县(市、区)要统筹考虑当地农村社区的经济发展条件、人口状况及变动趋势、自然地理状况、历史文化传统等因素,合理确定试点目标和工作重点,因地制宜选择若干个不同类型的行政村(社区)开展试点。2008年启动试点的8个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县(市、区)要在认真总结、巩固提高的基础上,适当扩大试点范围。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农村社区治理机制。巩固基层政权,完善基层民主制度,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农村社区建设坚持村党组织领导、村民委员会牵头,以村民自治为根本途径和有效手段,不改变村民自治机制,不增加农村基层管理组织和层级。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村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发挥村民委员会在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中的重要作用,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级民主监督的主体作用,强化民主管理监督机制。科学确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村民委员会在农村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上的权责关系,研究编制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事项清单和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探索建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履职履约双向评价机制。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农村社区协商,完善村民议事会、村民理事会等协商形式,探索村民小组协商和管理的有效方式,拓宽与基层政府、社会组织、驻区单位等各类主体协商议事的载体和途径。
(二)促进多元主体参与农村社区建设。结合全省脱贫攻坚工作的安排部署,继续做好机关党员、干部到农村社区挂职、任职、驻点、包村、包户工作,充分发挥驻村扶贫工作队的作用,积极协同扶贫挂联单位在农村社区建设中破难题、促发展。鼓励和支持驻村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建立健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农村居民、支持农村社区发展机制。吸引大学生村官、退伍军人、务工经商人员和退休回乡人员投身农村社区建设。建立户籍居民和非户籍居民共同参与的农村社区协调议事机制,吸纳非户籍居民参与农村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协商,采取会议表决、代表议事、远程咨询等决策方式,维护外出务工居民在户籍所在地农村社区的权利。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别法人地位,大力发展强基惠农“股份合作经济”,提升农村集体经济整体实力,增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持农村社区建设的能力。推动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通过购买服务、直接资助、以奖代补、公益创投等方式,支持专业社会服务组织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充分发挥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才的积极作用,推动形成农村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三社联动”工作机制。
(三)提升农村社区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健全农村社区服务设施和服务体系,整合利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文化室、卫生室、计划生育服务室、运动健身场所等现有场地、设施和资源,推进农村基层综合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善农村社区医疗卫生条件,加大对乡、村级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设施改造、设备更新、人员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力度。丰富农村社区文化资源,鼓励各级各类学校教育资源向周边农村居民开放。从农村群众现实需求出发,建立完善农村社区服务体系,优化农村社区养老、文化、体育等服务设施规划布局,加强老年活动中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文化服务中心等服务设施建设,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探索建立公共服务事项全程委托代理机制,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充分整合政务服务资源,利用全省统建的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提供“一门式”“一站式”服务。加快推进农村社区综合信息网络平台建设,打造集网上办事、政务服务、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电子监察等于一体的综合性公共服务平台,提升农村基层公共服务信息化水平。健全农村“三留守”人员关爱服务体系,探索建立困境儿童福利服务机制,完善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和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培育妇女互助组织。建立农村社区“三留守”人员动态信息库,扩大呼叫终端、远程监控等应用覆盖范围。做好农村社区扶贫、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服务,推进农村社区养老、助残服务,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组织引导农村居民积极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继续推进农村电商进基层党组织服务平台工作,推动生产生活用品下乡、高原特色农产品进城、乡村旅游推介上网,不断扩大农村电子商务覆盖领域和服务范围。
(四)发展农村社区公益性服务。广泛动员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社会组织和居民群众参加农村社区志愿服务。加快培育发展志愿服务组织,完善农村社区志愿服务站点布局,搭建社区志愿者、服务对象和服务项目对接平台,开展丰富多彩的社区志愿互助活动。建立健全以政府购买服务为引导、社区为平台、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为支撑的农村社区公益性服务新模式,建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引领志愿者开展农村社区公益性服务新机制。根据农村社区发展特点和居民需求,大力培育发展服务型、公益型、互助型社区社会组织,鼓励在农村社区兴办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开发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聘、挂职锻炼等方式配备和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五)创新农村社区市场化服务机制。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在农村兴办养老助残、扶贫济困等各类社会事业。对开办商业性社区服务项目的,有关部门要依法简化审批手续。对社区商业中的微利行业,有关部门应给予政策扶持。对困难群众、残疾人兴办的农村社区商业服务实体,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贷款支持,融资担保机构要提供融资担保方面的支持。鼓励企业和供销合作社完善农村社区商业网点和物流布局,引导经营性服务组织在农村社区开展连锁经营,设立便民服务网点,为村民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全方位的市场化服务。探索建立农村公共服务管理制度,在有条件的地方设立农村公共服务组织,协助做好农村社区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促进农村社区居民实现“自主管理、自我服务、共享共赢”。
(六)推进农村社区法治建设。加强农村社区司法行政工作室等法治机构建设,探索建立农村社区法律顾问制度,加强农村社区法律援助工作,推动法治工作网络、机制和人员向农村社区延伸。进一步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有效预防和依法就地化解矛盾纠纷,着力防止“民转刑”案件的发生。加强农村社区警务、警务辅助力量和群防群治队伍建设,对符合任职年限条件的农村警务室民警落实职级待遇。建立健全农村社区公共安全体系,创新农村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和创新农村社区平安建设,深入推进农村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建立覆盖农村全部实有人口的动态管理机制,做好社区禁毒和特殊人群帮教工作。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加强农村社区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基层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引导农村居民依法反映诉求、解决矛盾纠纷。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指导农村社区完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支持农村居民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提高农村社区治理法治化水平。
(七)强化农村社区文化认同。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化教育引导、实践培养、制度保障,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区发展各方面,转化为社区居民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发展各具特色的农村社区文化,丰富居民文化生活,增强居民的归属感和认同感。健全农村社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整合宣传文化、党员教育、科学普及、普法教育、体育健身等服务功能,建设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开辟群众文体活动广场。深入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推进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引导城市文化机构、团体到农村社区拓展服务,支持农民兴办演出团体和其他文化团体。发现和培养乡土文化能人、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等各类文化人才,广泛开展具有浓郁乡土气息的农村社区文化体育活动。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开展文明村镇、和谐社区等创建活动,评选身边好人、文明庭院、文明家庭、星级文明户等,树立良好家风,弘扬公序良俗,创新和发展乡贤文化,形成健康向上、开放包容、创新进取的社会风尚。
(八)改善农村社区人居环境。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积极推进美丽宜居乡村建设,鼓励有条件的试点地区将农村基础设施与特色小镇、乡村旅游等相衔接,实行一体化开发和建设,并注意保持农村社区乡土特色和田园风光。倡导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开展创建绿色家庭、绿色社区和绿色出行等行动,强化农村居民节约意识、环保意识和生态意识,形成爱护环境、节约资源的生活习惯、生产方式和良好风气。建立健全农村供电、供排水、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地名标志、通信网络等公用设施的建设、运行、管护和综合利用机制,提高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的预防和处置能力。加快推进“七改三清”(改路、改房、改水、改电、改圈、改厕、改灶和清洁水源、清洁田园、清洁家园),改善农村社区卫生条件。发动农村居民和社会力量开展形式多样的农村社区公共空间、公共设施、公共绿化管护行动,健全日常管理维护机制,分级建立污水、垃圾收集处理网络,促进农村废弃物循环利用,重点解决污水乱排、垃圾乱扔、秸秆随意抛弃和焚烧等脏乱差问题。推进农村殡葬改革,倡导生态殡葬、绿色殡葬,引导群众树立文明低碳祭扫理念,弘扬厚养薄葬、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新风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农村社区建设统筹协调和绩效评估机制,及时制定试点方案,细化目标任务,明确主体责任,稳步推进试点实施工作。农村社区建设要在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用益物权前提下开展,与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村庄规划和美丽宜居乡村建设规划等相衔接,与脱贫攻坚、城乡基层党的建设统筹考虑。严禁强制推行大拆大建、撤村并居,严禁违反土地利用规划擅自改变农地用途,严禁以“管委会”等机构取代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协调督导,适时组织专项督查。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及时制定完善有关配套政策,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在资金支持、技术指导、项目开发、支农服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予以倾斜。
(二)加强分类指导。根据不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村社区实际情况,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稳步推进试点工作,不搞“一刀切”,不盲目追求一步到位。城中村、城边村和农村居民集中移居点,要探索借鉴城市社区服务管理的有效经验,逐步实现与城镇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事业发展相衔接;地形复杂、交通不便、居住分散的农村地区可根据自身条件,探索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的有效途径。外来人口集中的农村社区要重点推进社区基本公共服务向非户籍居民覆盖,促进外来人口融入社区;人口流出较多的农村社区要加强对留守人员的生产扶持、社会救助和人文关怀,切实解决他们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村民自治基础和集体经济较好的村,要积极发展社区公益事业,完善社区公共设施和人居环境,着力提升居民生活品质;偏远、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社区,要切实增强村庄自治功能和发展能力。
(三)落实扶持政策。各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大对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投入力度,统筹整合有关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避免重复建设。推动农村社区拓宽资金来源渠道,统筹利用好村集体经济收入、政府投入和社会资金,重点保障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和网络、农村居民活动场所建设需要,按照规定合理安排农村社区工作经费和人员报酬。落实“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要求,推进政府部门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和加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力度。落实支持农村社区建设的价格优惠政策,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以及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制定完善农村社区建设投融资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加快相关金融产品开发和服务创新,积极利用小额贷款等方式,安排信贷资金支持农村社区建设。探索在条件成熟的地区设立财政资金、金融和产业资本共同筹资的农村社区建设发展基金,吸纳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农村社区建设。
(四)强化人才支撑。选优配强村“两委”领导班子,加强基层党组织带头人队伍建设,特别是选好用好管好村党组织带头人。及时吸纳农村优秀分子入党,加大发展农村青年党员工作力度,充实基层后备力量。实施农村人才“领头雁”工程,增强农村实用人才的领富带富能力。鼓励和支持退伍军人、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毕业生及各类优秀人才到农村社区工作。加强对乡镇干部、村党组织成员、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农村社区工作者的培训,建立完善民主评议、考核奖惩、培训选拔等机制,激发和保护村“两委”成员及农村社区专职工作者的积极性。注重选拔优秀村干部进入乡镇领导班子,加大从优秀村干部中考录乡镇(街道)公务员力度。
(五)及时总结经验。加强对农村社区建设的理论政策研究,探索制定全省农村社区建设发展规划和技术导则等配套文件。注重经验总结,及时将成熟的经验做法固化为制度,为全面推进农村社区建设提供制度保障。积极开展农村社区建设示范创建活动,适时对试点工作成效进行总结评估,以点带面逐步推进。要及时发现和宣传各类先进典型,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和推动农村社区建设的良好氛围。
各州(市)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