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更年期保护,“落地生长”才是关键
10月1日起,《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正式实施,这是我省一部综合性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专门性地方法规,且走在全国立法前列。8月28日,山西省人大召开《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针对该地方性法规的实施保障、具体操作细则等内容进行解读。(8月30日《山西晚报》)
早前国务院制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已经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这“四期”保护作了规定。比较来看,山西此次颁布的《条例》最大的亮点在于将“更年期”也纳入了劳动保护的范畴。从立法的前瞻性来审视,这既是对女性权利的尊重也是有益的探索与实践。作为一部走在全国立法前列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地方性法规,以更全面的保护范围、更严格的约束面向劳动单位和女职工,无疑有助于起到示范与导向作用,对于增强女职工的归属感、提高劳动积极性有着莫大的促进作用。
《条例》明确规定,“经二级医疗机构确诊为更年期综合征的女职工,经治疗效果仍不显著,本人提出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他适合劳动岗位”。经过前期的调研,条例对于女职工更年期保护的初衷良善,规定细致,流程清晰,但距离真正落地生根还有两个方面的现实问题值得关注。
一方面,更年期综合症虽说普遍,但提到病症上来说总归是个体化的事情,换句话说,女职工是否愿意将隐痛公之于众换来岗位的轮换,在目前看来起码还没有到全面开花的程度。更直白地讲,更年期是个难逾越的坎,但跳来跳去主角还是女职工自己。默默承受的背后是观念的束缚与羁绊,所以对更年期女职工的关爱与呵护显然更具技巧性,大张旗鼓地岗位调整是个策略,但如何更加温和平稳地过渡,让女职工既体会到单位温情又感受到对个人隐私的尊重,这是一个需要深思和实践检验的深沉话题。
另一方面,企业与职工间的主客关系同样是个绕不开的话题,所谓的主人翁意识依然被企业的主导地位掩盖。囿于此,一旦女职工的更年期权利被侵蚀,指望职工去举报维权不是没有可能,但往往被更多的担忧阻隔:企业会不会给小鞋穿、晋升是否无望、是否当了出头鸟……诸如此类,忧虑不断。因此,作为职工娘家人的工会显然要担起责任,一方面倾听女职工权利诉求,同时需要化被动服务为主动作为,深入一线,还职工看得见的尊重和权利。
当然,劳动监察、保障部门亦需要同步给力,法律法规的顺畅实施需要执行部门不打折扣地落实,更需要监督单位有力度地检查。放大更年期保护效应亦需要女职工更新观念,既然法规即将生效,那就要用好这把刚健有力的武器,敢于维权,这样才能把“女职工更年期保护”这样的“首提”与“亮点”真正凸现标杆和引领作用,让女职工保护这样的议题从讨论回归实践。
编辑:张钊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