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拟出台女职工保护办法 重度痛经可请假休息

04.03.2015  20:28

    昨日,武汉市法制办发布《武汉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女职工权益作出全方位规定,包括怀孕哺乳期间不得上夜班或加班、严重痛经期间可休息、更年期可调整工作岗位等。

    征求意见稿规定,从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直至更年期,都作出了人性化关怀,且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职工在产假、护理假和计划生育假期间,应视同出勤,工资照发,福利不变。

    其中,女职工在经期若从事连续4小时站立劳动的,用人单位应适当安排工间休息;经医疗机构证明,患有重度痛经或月经过多,不能正常工作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可给予1至2天休息;用人单位还应向女职工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或劳动保护卫生费。

    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室内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产检视作劳动时间;不得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上夜班,或加班;不能适应原有工作的,用人单位可调整其岗位,或批准离岗休息。

    女职工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加班或夜班,每天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不少于30分钟,并视同劳动时间。

    产假期间,正常分娩享受98天产假,分娩时难产的,增加15天;已婚女职工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因更年期综合症不能适应工作时,用人单位应根据其认可的医疗机构的证明,与女职工协商调整其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可根据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和本单位工资制度调整其工资。

    女职工较为集中且超过100人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冲洗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规定予以处罚。

编辑:张钊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