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对失业期创业并聘用失业者 补助3000元
近日,云南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稳定岗位促进就业作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并招用其他失业人员的,可给予3000元创业补助。
《通知》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和期满后的特困失业人员(指“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和“40、50”失业人员),就业服务机构在实施“一对一”帮扶就业措施时,根据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分别给予社保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并招用其他失业人员的,除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外,可给予3000元创业补助金。对特困失业人员给予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2/3的社保补贴和最低工资标准100%的公益性岗位补贴。
社保补贴,按照不超过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2/3给予补贴,缴费基数按照不超过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100%计算;公益性岗位补贴,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0%给予补贴。
此外,对受地震等自然灾害影响地区实施特殊的优惠政策。《通知》规定:因启动Ⅲ级响应,遭受地震烈度6度以上破坏性地震自然灾害,造成生产经营困难,在灾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仍采取措施组织生产自救的企业,在灾后恢复重建期间享受以下政策:
一是降低缴费费率。失业保险缴费费率下调为1.5%,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下调为1%,个人缴费费率下调为0.5%。
二是发放失业保险金。受灾地区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因灾停产、歇业期间,暂时失去工作岗位的职工,可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统筹地区失业保险金下限标准计算,领取期限至企业恢复生产的当月,最长不超过18个月。
三是免缴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免缴受灾地县(市、区)当年应上缴的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
《通知》明确:今后我省发生自然灾害的所有地区,均可按此《通知》规定执行,不再另行规定。同时,《通知》还规定,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对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等企业的稳岗补贴政策国家有规定执行到2020年底。(记者 朱虹)
编辑:张钊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