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出台失业保险稳定岗位促进就业政策

14.08.2015  15:43

近日,我州出台失业保险稳定岗位促进就业政策,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

为支持企业稳定岗位促进就业,一是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不裁员或少裁员,且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的企业,可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岗补贴。二是企业平均工资连续3个月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且当年参保人数比上年减少不超过5%的,每年可按照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45%给予稳岗补贴;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每年可按照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40%给予稳岗补贴。三是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并招用其他失业人员的,除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外,可给予3000元创业补助金。四是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和期满后的特困失业人员(指“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和“4050”失业人员),分别给予社保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保补贴按照不超过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2/3给予补贴,缴费基数按照不超过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100%计算;公益性岗位补贴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红河州 发布人:李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