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出台失业保险稳定岗位促进就业政策

22.06.2015  14:29

为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并促进失业人员就业,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于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稳定岗位促进就业作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针对失业人员创业等提出了相应的补助金额等规定。

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从2%下调为1.4%

根据本次下发的《通知》显示,自2015年3月1日起,全省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统一从3%下调为2%,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从2%下调为1.4%,个人缴费费率从1%下调为0.6%。除此以外,针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并招用其他失业人员的,将除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外给予3000元创业补助金。另外,对特困失业人员给予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2/3的社保补贴和最低工资标准100%的公益性岗位补贴。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和“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和“4050”失业人员等期满后的4类特困失业人员,就业服务机构将根据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分别给予社保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保补贴部分将按照不超过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给予补贴,缴费基数按照不超过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100%计算。

灾后恢复重建期间

个人缴费费率下调为0.5%

另外,《通知》还规定了对受地震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区特殊的优惠政策。其中,因启动Ⅲ级响应,遭受地震烈度6度以上破坏性地震自然灾害,造成生产经营困难仍采取措施组织生产自救的企业,在灾后恢复重建期间将享受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下调为1%,个人缴费费率下调为0.5%。受灾地区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因灾停产歇业暂时失去工作岗位的职工,可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统筹地区失业保险金下限标准计算,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18个月。

数读

全省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统一

从3%下调为2%

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从2%下调为1.4%

个人缴费费率

从1%下调为0.6%。

对特困失业人员给予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2/3的社保补贴和最低工资标准100%的公益性岗位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