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告第16号
现公布《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海西保护条例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3日
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海西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洱海海西保护,根据《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海西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洱海海西(以下简称海西)保护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海西保护范围涉及下关镇、大理镇、银桥镇、湾桥镇、喜洲镇和上关镇(以下简称海西六镇),具体界线在海西保护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 自治州、大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海西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大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海西保护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海西保护工作的领导。
大理市人民政府负责海西保护工作,制定海西保护规划,理顺管理体制,建立协调机制。
第七条 州规划局负责海西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州国土、住建、农业、环保、洱海流域保护、交通、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协助大理市人民政府理顺海西保护范围内海西保护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村庄建设规划、景观视廊规划、苍山十八溪保护治理规划等各类规划之间的关系。
州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大理市国土资源局和海西六镇完成海西保护范围内不少于10万亩永久性基本农田的划定工作,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边界和重点监管区域并加强监督管理,以大理市人民政府名义设立保护标识后,向社会公告。
州住建局负责指导大理市住建局和城管局分别做好海西保护范围内村庄建设、景观视廊保护和垃圾收集、清运等工作。
州农业局负责指导大理市农业局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有序流转,做好种植业结构调整、农业面源污染防控等工作,不断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
州环保局负责指导大理市环保局做好海西保护范围内污水收集、处理等环境保护工作。
州洱海流域保护局负责指导大理市洱海管理局完成洱海海西界桩外100米禁建区界桩设立,以及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州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大理市交通运输局完成凤大公路、大丽公路两侧各30米内禁建区界桩设立,以及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州水务局负责指导大理市水务局完成苍山十八溪保护治理规划编制和苍山十八溪堤岸两侧各30米内禁建区界桩设立,以及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大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海西保护协调工作领导组,负责海西保护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海西保护例会制度,及时通报海西保护工作情况,定期研究和协调处理海西保护相关事项;
(二)统筹协调海西保护总体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的编制;
(三)建立健全由市海西保护管理部门牵头,市级和度假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和海西各镇协调配合、上下联动、各履其职、各尽其责、各记其功的联动协调工作机制;
(四)督促海西六镇建立健全快速处置机制,对违反《条例》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
第九条 海西保护范围内的村委会(社区)、村民小组发现违反《条例》行为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并协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 规划管理
第十条 大理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海西保护规划。海西保护规划应当包括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村庄建设、景观视廊、十八溪保护治理等内容。
海西保护规划应当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限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等规划相协调。
第十一条 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规划范围不得低于10万亩,具体地块应当明确到海西六镇相关村民小组,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海西六镇范围内所有自然村均应当编制村庄规划,明确村庄规划建设区,划定村庄规划控制红线(规划范围)。
第十三条 景观视廊规划应当明确景观视廊范围,对影响视廊景观的,按照《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进行整治。
第十四条 苍山十八溪保护治理规划应当符合《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第四章 建设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海西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海西保护规划。
在禁止建设区内禁止新建建筑物、构筑物。
在限制建设区内的建设项目,按照《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海西保护范围内确需建设超过三层或者高度超过12米,以及不具当地民族传统风格的建筑的,由大理市人民政府按程序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优化方案,并报州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 村民建设用地坚持一户一宗、退旧批新的原则,新建住房每户用地不超过180平方米、生产辅助设施用地不超过90平方米;占用耕地的下调10%。
第十八条 村庄规划的建设用地应当在禁建区外,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应当布局在本村村庄规划控制红线范围(规划范围)内。
村庄规划范围外的村民住房应当逐步引导迁入村庄规划范围内,原住房交由村集体处理或者自行恢复为耕地,其建设用地不占年度用地指标。
村庄规划范围内的村民在原址上拆旧新建住宅的,不占年度用地指标。
第十九条 《条例》实施前已经取得土地、规划审批手续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村庄规划范围内的,按照原审批手续要求处理;
(二)在村庄规划范围外,审批未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应当在规划范围内另行选址建设,不占年度用地指标;
(三)在洱海海西界桩以西100米内,属于村庄规划范围的按照原审批手续要求处理。不属于村庄规划范围,审批未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应当在村庄规划范围内另行选址建设,不占年度用地指标;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按照《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满两年且已经开工建设但未竣工的,允许按照原审批要求继续建设。
第二十条 海西六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加强行政执法工作,加大违法建设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自治州人民政府每年补助大理市人民政府海西六镇行政执法专项经费120万元,专项用于海西六镇人民政府涉及海西保护的行政执法工作。大理市人民政府每年配套不得少于180万元,保障海西六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3日起施行。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大理州州政府办 发布人:5329000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