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2015年依法行政工作主要亮点

12.04.2016  18:16
 

积极推行政府起草阶段以政府法制机构

为主导的民族立法工作机制

——大理州2015年依法行政工作主要亮点

 

十二五”期间,根据州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州人民政府共向州人大提请审议自治州单行条例9件。经州人大审议并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至“十二五”末,《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湿地保护条例》《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农村公路条例》《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海西保护条例》《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修订)》等5件已经公布施行;废止了《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禁止赌博条例》;《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禁毒条例(修订)》已经2016年3月州人代会审议通过,将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暂缓制定《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口优生促进条例》。通过制定、修订、废止单行条例,进一步推进了大理州的民族区域自治工作,为加强民族立法,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基础。

在民族立法的过程中,大理州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起草阶段的主导和协调作用,建立由州政府法制机构为主,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参与的民族立法工作机制。具体做法:一是在民族立法政府起草阶段,成立由州政府分管副州长任组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为成员的立法起草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政府法制局,由州政府法制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抽调州政府法制局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人员组成专门起草小组,并由政府法制局工作人员提前介入,负责起草单行条例草案初稿。二是为了增强民族立法的公开性、透明性,本着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原则,由州政府法制局牵头,召开立法听证会和专家论证会,组织州政府法律顾问对单行条例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将单行条例草案在州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向州人大常委会领导汇报单行条例草案起草进展情况,听取州人大常委会领导的意见建议;听取省人大、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以及省政府法律顾问和专家学者的意见。三是在州政府法制局的组织下,起草小组在广泛征询意见、集中民智、广纳民意的基础上对单行条例草案进行修改,报请州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以州人民政府议案提请州人大常委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