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日起大理州机动车排放施行国四标准

24.12.2014  18: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环保部《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有关要求。为 全面贯彻落实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大理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意见》,确保我州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顺利开展, 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州环境保护局、州公安局关于大理州施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经州人民政府法制局审核备案,并采取多种形式向公社广泛公告。

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在大理州内销售、办理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两用燃料车、单一气体燃料车、压燃式发动机汽车、重型车用汽油发动 机汽车,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将按照工信部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的相关参数进行审核,对未达到国四标准的车型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机动车国四标准车型可通过国家环 境保护部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查询。

此标准实行,将有效防止黄标车、老旧车及不达标车进入大理州境内,对减少机动尾气污染物的排放,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有着十分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