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新修订《禁毒条例》获省人大审议通过
新条例有五大亮点:一是引导和帮助吸毒人员回归社会,二是加强青少年禁毒宣传教育,三是加强精麻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管制,四是邮政、物流、快递企业建立实名制和收寄验视制度,五是“毒驾”强制注销驾照
□ 本报记者 赵子忠
为查禁毒品违法犯罪,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1995年4月1日,大理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禁毒条例》(以下简称《禁毒条例》),于1995年5月31日正式施行。时隔21年,随着禁毒形势的变化,我州对《条例》进行了修订,于今年5月25日由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将于近期正式施行。
1995年,我州颁布实施的《禁毒条例》,对保障我州打击毒品违法犯罪、加强禁毒管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禁毒斗争形势的发展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原条例已无法充分满足当前禁毒斗争工作的实际需要,亟须修订原有条例对禁毒工作面临的新情况进行规范。
据了解,修订后的《禁毒条例》不分章节,共三十八条,从禁毒体制机制、宣传教育、毒品管制、戒毒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规定。在满足一般立法技术规范的基础上,对国家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作了原则性要求,重点对禁毒实践中亟须解决的问题作了具体规定,突出了禁毒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体现了我州的地方特色。
新条例在易制毒化学品管制、“毒驾”、巩固禁毒成果等方面,有不少亮点。日前,记者采访了大理州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与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赵富春,对新条例进行了解读。赵富春介绍,受国际国内复杂毒情因素的变化影响,我州面临着毒品渗透流通形势严峻、合成毒品加速蔓延、吸毒人员规模增长快、娱乐场所涉毒现象突出等一系列问题。目前,全州共有历年在册吸毒人员16034人,现有吸毒人员6758人。在毒品问题突出的一些县市发生的抢劫、抢夺、盗窃等“两抢一盗”案件,吸毒人员作案占案件总数的30%以上。通过多年禁毒工作实践,我州已经探索建立了一套符合大理实际情况,行之有效的禁毒工作政策、措施和模式,需要以民族立法的形势固定下来,以适应禁毒工作的需要。新条例主要有以下五大亮点:
引导和帮助吸毒人员回归社会。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戒毒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提供就业信息,拓展就业渠道,鼓励和扶持戒毒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符合规定的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和强制隔离戒毒期间的戒毒治疗、心理康复、生活保障等,应当纳入公共医疗服务保障和社会救助体系。
加强青少年禁毒宣传教育。条例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毒品预防和禁毒宣传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在中小学和职业技术学校、高等院校等对学生开展毒品预防教育。家庭应当重视毒品预防教育,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教育,防止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进行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加强精麻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管制。条例规定,从事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防止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发现出售可制毒特殊药品复方制剂被用于非法用途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公安机关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邮政、物流、快递企业建立实名制和收寄验视制度。条例规定,邮政、快递及其他物流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寄递实名制和收寄验视制度。建立托运人、提货人身份证明登记制度,对托运物品人员实行实名登记,并对托运、邮寄的货物进行当场验视,发现毒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可疑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货物托运、提取的单据及验视记录留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毒驾”强制注销驾照。近年来,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不断发生,损失重大,教训深刻。因此,条例规定,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吸毒成瘾人员,不得申领机动车、船舶等驾驶证,不得从事对公共安全负有重大责任的活动;对已取得驾驶证照、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吸毒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注销驾照。
赵富春说:“新修订的《禁毒条例》颁布实施后,将对我州深入贯彻《禁毒法》、《戒毒条例》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对进一步推进我州禁毒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努力实现减少毒品危害的工作目标,将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禁毒条例》的修订,标志着我州的禁毒工作步入了一个新的法制化轨道,对于进一步预防和打击毒品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身心健康将起到重大作用;对全面加强禁毒工作,深入推进依法治州,全力推动美丽幸福新大理建设有着重大而深远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