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实行机动车国四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环保部《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轻型汽油车、两用燃料车和单一气体燃料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公告2011年第49号)、《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公告2011年第92号)、《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放标准的公告》(公告2012年第46号)的要求,按照《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4762-2008)有关规定。现将我州轻型汽油车、两用燃料车、单一气体燃料车、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车用柴油发动机汽车)、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汽车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四标准)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本州销售的轻型汽油车、两用燃料车、单一气体燃料车、压燃式发动机汽车、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汽车应当达到国四标准。
二、在本州内办理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两用燃料车、单一气体燃料车、压燃式发动机汽车、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汽车,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将按照工信部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的相关参数进行审核,对未达到国四标准的车型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三、外地转入大理州的轻型汽油车、两用燃料车、单一气体燃料车、压燃式发动机汽车、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汽车,从2015年1月1日起,按照本州新车注册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机动车销售企业应根据上述时间停止销售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车辆,并在销售机动车时向购车者告知本公告的有关规定。
五、机动车购买人可通过国家环境保护部机动车环保网( www.vecc-mep.org.cn )查询达到国四标准的车型。
六、待国家、省出台最新排放标准后,遵照执行。
七、本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大理州环境保护局
大理州公安局
201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