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大理州委统战部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

12.01.2015  23:30

 

中共大理州委统战部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加强和规范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根据《大理州财政局〈关于印发大理州州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大财行〔2014〕396号)精神,结合州委统战部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会议审批。可开可不开的会议一律不开,必开的会议实行开短会、开视频会议,时间或内容相近的会议合并召开;以文件形式安排的专项工作不再开会部署;一般情况下,不召开各种形式的纪念会、研讨会、庆祝会、表彰会。全州综合性会议由办公室拟定会议方案和经费预算,经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州委分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召开;其他业务性工作会议和专题工作会议由各涉及科室拟定方案,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批准后组织召开。

第二条    会议规模。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全州综合性会议,会议时间不超过半天,主会场参会人员控制在 100 人以内,在各县市设分会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 10%以内。会议报到时间不得超过半天。如有需要召开其他全州性的会议,按相关程序报批后组织召开。其他业务性工作会议根据单位业务工作需要经报批后组织召开。

第三条    会议形式及场所。

(一)全州综合性会议原则上以视频会议的形式召开,其他工作会议要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二)召开到县(市)的会议、只涉及学习传达有关文件精神及作出有关工作部署且不涉密的会议,一律采用电视电话或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

(三)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应当控制规模、简化形式,原则上不请外地同志在主会场参会。能以文电等方式部署或者以新闻媒体通告的,不召开会议。内容相近、时间靠近、参会人员相同的会议合并或者接续召开。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

(四)全州统战部长会议原则上在龙山国际会议中心召开,食宿安排在三星级以下(含三星)定点饭店。单位业务工作会议和其他专题会议以及参会人员在 50 人以内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如有县级参会人员,食宿按相关要求安排,无县级单位人员和外地代表参加的会议,不安排食宿。

(五)除召开现场会外,参会人员以在大理市城区为主的会议不得到大理市以外地区召开。

第四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一)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场租费、交通费、文件印刷费、证件制作费、医药费等。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二)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为:住宿费每人每天100元,伙食费每人每天100元,其他费用每人每天60元,合计每人每天260元。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三)召开电视电话会议或网络视频会议,按应当支付的会议室租金、电讯费等核定、报销。

(四)在大理市召开的会议,大理市下关城区、大理城区和创新工业园区范围内参会人员不核拨住宿费。在大理市以外地区召开的全州性会议,会期、会议人数、会议工作人员控制数以及会议经费定额标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五)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办公室和财务人员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召开的会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五条    相关要求。

(一)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从承接会议的宾馆饭店提取现金及报销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禁止到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举办培训班按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二)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安排工作餐或自助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不得提供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不提供水果;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配发额外洗漱用品。

(三)召开会议不得报销下列费用:购买文件包、笔、笔记本、洗漱用品、纪念品、礼品、土特产的费用;摆放鲜花、植物、小食品、香烟及设置气球拱门、制作背景板、悬挂欢迎布标、安排茶歇的费用;会议举办地的参会代表住宿费用;因提高用餐、住宿标准产生的费用;超出规定人数的会议人员、超过会期产生的费用;参会代表洗衣、长途电话、游览、娱乐、健身费用;以保障会务为由,添置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用品产生的费用。

(四)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会议费。

(五)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制定之日起施行。

 

 

中共大理州委统战部

2014年12月31日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大理州 发布人:53290000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