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出台野外用火管理办法

04.03.2016  18:03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近日,大理州制定出台了《大理白族自治州野外用火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全州野外用火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

本办法明确了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为野外用火的监督和管理主体,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林业主管部门中的防火机构和森林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具体负责野外用火管理工作。管理办法规定,在森林防火期(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15日)内,森林防火区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特别是森林高火险期(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本办法还规定了各种野外用火在防火期内的审批程序、用火时间及要求。违反规定用火的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监管不力的将依法追究单位和个人责任。

信息来源(单位名称):大理州林业局 | 作者:郭家明 | 栏目编辑:周雯 | 栏目审核: 武建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