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听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大理州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听证稿)》(下称《办法》)于3月10日上午举行听证会,对公租房的供应对象、租赁的条件设置、租金标准、管理措施是否适当等内容进行探讨。
会上,代表对准入条件制定、动态管理、承租人违规处罚规定、产权明细和管理责任主体明确上进行了交流,多数代表认为,大理州出台公租房的管理办法很有必要。
现状:对公租房缺乏相应管理
大理州住建局副局长董洪旺表示,之所以制定大理州的办法,一是州级一直以来没有一个具体的管理办法,二是近年来干部群众对保障性住房的关注度比较高,尤其是入住对象审核把关、退出管理、租售资金管理等反映较大,也存在分配管理上的问题,需要建章立制。通过制定《办法》,逐步使住房分配管理走向规范化、法制化。
《办法》:租金不得高于市价70%
针对公租房的租金问题,《办法》中提出,在两房并轨后对租金收取标准档次明确分为3档。公租房租金原则上不得高于同地段、同档次市场租金的70%。
最低标准按原来廉租房租金标准每平米1.5元收取。各县市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按入住对象的收入状况分为最低收入(每平米1.5-2元)、低收入(每平米2.5-5元)、中等偏下收入(每平米5.5-8元)3个档次制定租金标准,实行级差租金、动态管理。也可以固定制定统一的租金标准,统一收取后对部分住户按困难程度进行级差补助。对特别困难的住户经审核公示无异议的要予以适当减免。
代表:应尽快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
大理州人大代表、大理市环境监测站副站长刘艳梅认为,制定《办法》对规范管理公租房有着积极的作用。但《办法》是规范性文件,要对公租房的使用范围进行界定,保障对象也应在《办法》的准入条件中进行明确。
州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科副科长郭建波表示,在《办法》总则里,应该对入住对象进行明确,并对入住条件、标准界定清楚,制定具体的配租方案,在租赁合同的签订条款中也应增加具体的签订内容。
而州政协委员、云南法阳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庆则认为,《办法》中的一些内容是否能适应县市的实际值得思考,目前制定该《办法》的时机不成熟,建议相关部门多加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