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在大理一客栈卫生间滑倒身亡 客栈赔偿5万余元

23.12.2015  12:29

    旅客杨某入住大理一家客栈,在卫生间洗漱滑倒摔伤,因颅脑损伤严重医治无效身亡。事后,旅客的家属把旅馆告上法庭,认为旅店室内地板砖不是防滑地板砖,无防滑垫,因此导致客人摔伤,应当承担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客栈主人赔偿死者家属5万余元。

    原告:

    客栈地板砖不防滑

    今年5月21日,杨某与朋友在大理一家客栈住宿,预定住一个月,客栈收取1000元住宿费后,为杨某办理了入住手续。6月9日凌晨1时许,杨某在客房内的卫生间洗漱后出卫生间过程中滑倒摔伤,当晚便被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其伤情为创伤性特重型颅脑损伤、脑挫裂伤等。医院进行开颅手术治疗,但杨某因病情危重于6月12日死亡。

    事发后,杨某的两个女儿将客栈主人张某告上法庭,认为客栈室内地板砖不是防滑地板砖,无防滑垫,更没有相关安全提示,致使杨某滑倒受伤后医治无效死亡,客栈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杨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索赔20余万元。

    法院:

    客栈未取得经营资格已违法

    庭审中,客栈主人张某认为,客栈还未正式开展经营,目前该客栈还是自己的私有住宅,且住宅整体尚未装修完毕,杨某入住时他们仅将已装修好的一间房出租给杨某,故双方之间仅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客栈未办理旅店经营等行政登记事项,未开展经营活动,因此应该不负有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不应该担责。”张某称。

    经审理,大理市法院查明,杨某入住客栈期间,客栈未全部装修完毕,未获取相应的经营资质。但该客栈面向社会人群提供住宿,且在收取费用后以“某某居”客栈的名义出具收据,已实际开展了经营活动。张某未经行政部门审批及发放经营权证,在没有获得旅店经营资格的情况下即对外开展经营的行为,已违反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一定赔偿。而杨某疏于自身安全防范,应承担一定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由客栈主人张某向杨某的两个女儿赔偿53681.76元。(都市时报 记者林舒佳)

编辑:赵艳芳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