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新增出租车经营权将无偿使用 网约车主须持证

26.10.2016  19:03

  中新网昆明10月25日电 (陈静)25日,云南省政府办公厅发布《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指出:网约车车主应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

  《意见》指出,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企业,应在云南省注册,并在经营所在地具有服务机构及相应的服务能力,获得云南省有关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后,向城市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车辆的具体性能指标,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

  《意见》要求网约车有明显的运营标识,运价原则为市场调节,政府可制定指导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公里但使用年限自车辆登记之日起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确保于2016年11月1日前,对已接入平台的车辆和驾驶员完成清理整改,实现平稳过渡。

  同时,《意见》指出:拼车、顺风车,对于提高交通资源利用、减少环境污染,具有积极意义。城市人民政府应鼓励并规范在通勤、节假日等时段私人小客车合乘的发展,规范各方权利义务关系,打击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非法营运的行为。

  此外,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不得新出台经营权有偿使用政策,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期限不超过8年。已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城市人民政府应科学制定过渡方案,可采取重新签订经营权使用协议等措施,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实现平稳过渡。(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