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一环境污染者被判参加环境公益劳动
04.06.2016 13:19
本文来源: 云南频道
中新网 昆明6月3日电(王艳龙)3日,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云南省倾倒垃圾渗滤液污染环境案作出判决:被告人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同时被判令其在一个月内从事不少于24小时的环境公益劳动。该案成为云南省首次要求环境犯罪案件被告人从事环境公益劳动、接受环境公益教育的案件。
陈某系昆明泳辰保洁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该公司有资质把污水运到专门的地方处置。2015年2月5日至10日期间,被告人陈某在明知重金属有机污染物本应运至特殊机构进行专业处理的情况下,私自将其承接运输的昆明中电环保电力有限公司29车共计568.34吨污染物倾倒在昆明市经开区阿拉街道办事处小清塘弃土点。经昆明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29车污染物含有高浓度有机物、氨氮、磷酸盐、重金属等,严重污染了小清塘弃土点周边环境。
2015年4月2日,被告人陈某主动到水上治安分局治安大队投案,并经公安机关传唤至办案中心。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某主动交纳了十万元的生态修复费。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排放含有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陈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认罪态度好且有交纳生态修复费等悔过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当日,陈某赴盘龙法院首个生态修复林开展环境公益劳动,昆明市的环保法官等还宣誓做蓝天白云和青山绿水的守护者。(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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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6.2016 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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