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七举措惠及城镇职工特殊疾病和慢性病患者
08.01.2015 14:12
本文来源: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按照统一和规范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和慢性病管理的要求,保山市采取措施,对特慢病门诊政策进行了补充完善。一是使用全省统一的特慢病目录;二是增加特慢病门诊病种数量,由原来的19种增至32种(特殊疾病6种: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慢性病26种:精神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癫痫、帕金森氏病(震颤麻痹)、冠心病、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心力衰竭(先天性心脏病、肺源性心脏病、扩张型心肌病、高血压性心脏病)、脑血管意外(脑出血、脑梗塞)、糖尿病、肝硬化、老年性前列腺增生(Ⅱ°、Ⅲ°)、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症、活动性肺结核病、慢性活动性肝炎、原发或继发性高血压、类风湿关节炎、甲状腺机能亢进(减退)、阿尔茨海默病、系统性硬化症、干燥综合症、重症肌无力、强直性脊柱炎、原发性青光眼、运动神经元病)三是规范特慢病的申报、评审标准,明确由城镇居民、新农合参保人员转入城镇职工医保的,其原享受的特慢病门诊需重新复审;四是提高特慢病报销待遇,在职参保人员的慢性病报销比例提高至70%,患一种慢性病的年度统筹支付限额由2000元提高到3000元;五是增加特慢病评审次数,由每年一次增至每年两次;六是规范特慢病的就医、报销环节的管理,实行定点就医即时结算,减少参保人持发票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七是放宽了特慢病带药剂量,由原来处方1个月或1个疗程的带药量放宽至2个月的带药量,进一步减少参保人的就医次数,缓解就医困难。
本文来源: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08.01.2015 1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