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社厅关于人社保障工作服务城镇化建设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意见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属各部门、省公务员局:
根据《云南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35号)要求和省政府关于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为适应全省新型城镇化和新一轮户籍改革新形势、新要求,充分发挥人社工作服务和保障民生的积极作用,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及其他常住人口平等享受人社公共服务,现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服务城镇化建设,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出如下意见:
一、就业帮扶政策措施
第一条 城镇落户居民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的,可由本人在就业创业地的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登记;城镇落户居民自主申报失业登记的,可由本人在户籍所在地、常住地或受理其录用登记手续的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受理就业失业登记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领者发放《就业创业证》。
第二条 城镇落户居民可按规定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三条 进城落户农民符合劳动预备制培训条件的,可自愿选择省内技工院校参加1-2个学期的劳动预备制培训,申请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培训补贴标准参照国家涉农专业免学费的标准及学校在校生学习费用标准给予每学期培训补贴1500元(每学年3000元)。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未实现就业但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按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对其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员,给予生活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学期750元(每人每月150元)。
二、创业扶持政策措施
第四条 鼓励进城落户农民通过创业实现就业。自主创业的可申请享受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和“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扶持。合伙经营、合伙创办企业或创业成功后新吸纳人员就业的,可根据合伙人数或吸纳就业人数,按每人10万元,申请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自主创业的,可享受创业项目评审,创业咨询培训、创业导师指导、跟踪服务等“一条龙”创业帮扶。
第五条 进城落户农民自主创业从事微利项目(指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以外的所有项目)的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据实给予全额财政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第六条 进城落户农民自主创业的,可在工商注册地向县级(含)以上就业服务机构、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个私协会、教育行政部门等具体承办单位申请“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
第七条 进城落户农民申请“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首次创业的可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且创业稳定1年以上的依据招用云南省户籍劳动者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可享受1000元至3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第八条 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创业能力培训,通过考试取得国家认可的培训合格证书之后,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实现创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创业培训补贴。
三、社会保险政策措施
第九条 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城镇落户居民,由用人单位依法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等参保手续,并依法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积极做好参保和转移接续工作。
第十条 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全日制在校学生)至法定退休年龄、在云南省境内从事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经本人自愿申请,可持户籍资料在户籍所在地或凭云南省《居住证》在居住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一条 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落户居民可在户籍转入地参加和接续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享受当地政府补贴,转入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但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仍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
第十二条 未建立劳动关系的进城落户农民可参加属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也可以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落户居民失业后,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按一定比例给予医疗补助;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发给其家属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谋职业的,按规定给予创业补助,参加职业培训和求职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
四、人社综合服务政策措施
第十四条 对留学回国人员安置、博士后出站、“三支一扶”大学生等人员落户需人社部门出具相关纸质材料的,进一步简化手续,缩短时间,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五条 流动人口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评的,可不受户籍或《居住证》限制,在工作地或居住地参加各类专业技术职称和职(执)业资格考试与评审。
第十六条 凡符合国家军转安置政策、选择在云南省范围内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各地各部门按照户籍制度改革后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和未参加工作子女凭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通知按新调整的户籍迁移政策,到辖区派出所办理迁移和落户手续。
第十七条 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在安置落户前已经参加医疗、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的,其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并转移或者继续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在安置落户地按照国家和云南省有关规定,参加相应社会保险。
第十八条 加快建立省级集中的参保人员信息库和省集中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实现“一数一源、一人一数”,方便户籍转移人员办理各项人社业务和各项社会保险衔接转移。加快发行加载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实现人手一卡,持卡在全省办理各项人社业务、享受人社服务。建立省级持卡人员数据库,并与国家持卡人员数据库联网,在国家异地用卡平台建成后,实现持卡全国使用。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月26日
编辑:徐毅杰责任编辑:徐毅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