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出台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20.08.2015  10:01

    城市地下通道怎么管?地下停车库产权如何分?7月23日起实施的《云南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做出规定,明确提出城市地下空间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并鼓励多渠道对地下空间进行商业开发,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开发投资、运营和管理,使用单位缴纳费用购买服务。

    已经预留地下管线位置的区域

    不得新建架空线及杆架

    《办法》指出,在规划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新建民用建筑、公共建筑,应当进行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结建的地下空间面积一般不小于建筑底层面积的50%;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公共设施及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有关部门应做好新城区管线地下化工作,协调推进旧城区地下管线改造;已经预留地下管线位置的区域不得新建架空线及杆架,应避免道路反复开挖、形成“拉链马路”“开肠破肚”等现象。

    单独供应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属于经营性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办理,并注明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年限。结建地下空间的地下建(构)筑物,初始登记时,将地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计入整体建筑总面积,然后可依法分割转让给合法权益人(人民防空工程除外)。地下空间在不违反地下建筑物规定的用途和使用条件的前提下,可以进行出租、转让和抵押。

    单独建设的地下公共停车场

    不得进行分割登记和分割转让

    地下工程坚持“谁投资、谁受益、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持建设项目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规划核实意见书、竣工验收合格证、测绘报告等材料向房屋产权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建(构)筑物产权登记。单独建设的地下公共停车场,不得进行分割登记和分割转让。

    地下空间的产权登记应当在登记簿及权利证书中注明“地下”,涉及多层的应分层登记办理;属人民防空工程的,还应当注明“人民防空工程”,并记载平时用途等。

    值得一提的是,该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地下空间,可以凭土地使用证、规划报建及验收等权属来源证明依法办理产权登记。

    不得在通道存储、使用易燃易爆和化学危险物品

    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者依法进行转让、租赁,但不得改变规划涉及用途;属于人民防空工程的,经营、租赁须取得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书面同意的证明材料,但不得转让、出售。

    地下空间开放性经营项目可委托物业公司管理。业主或者使用单位应当确保地下通道畅通,不得在通道存储、使用易燃易爆和化学危险物品,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危害人身健康的各种污染。

    县级以上政府检查督促投资使用单位加强对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的维护管理,对超过使用年限、材质老化、漏损严重存在隐患的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等地下管线进行维修、更换和升级改造,排除结构性隐患和危险源,提升城市底线管线(综合管廊)事故防范、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能力。

    未经规划、人民防空(涉及人防的)部门批准,不得对已验收备案的地下空间建设工程进行重建、改建、扩建。

    地下空间使用业主在使用或者装饰装修中不得擅自改变地下工程的结构设计、使用及防火条件,不得影响人员安全疏散和消防设施正常使用。确需改变的,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平战结合的地下工程,应当保持防护设施的状态良好,战备需要时无条件服从统一调度,不得阻挠和干涉。除涉及国家安全等需保密的以外,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信息资源应当实现共享。

    名词解释

    城市地下空间

    指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包括结建地下空间和单建地下空间

    结建地下空间

    指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单建地下空间

    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利用公共绿地、公共广场、市政道路等公共用地开发的地下空间(包括市政综合管廊、轨道交通等)视为单建地下空间(都市时报 记者朱绍平)

编辑:赵艳芳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