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历史文化名城及传统村将配协警建消防警组

10.11.2015  09:50

     云南加强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及传统村落消防安全工作

     村村配协警并建消防警组

    “对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和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域内,私搭乱建破坏防火间距、影响消防安全的,一律予以拆除;对擅自改变建筑使用性质、非法生产经营的,依法予以取缔。”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及传统村落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作出了上述规定。

    “2016年底前,文物部门要按照‘一项一策’的整治方案,完成省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安全工程建设。”在消防设施建设方面,我省明确,各地要把消防设施建设纳入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实施。2016年底前,各地要按照《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及传统村落消防安全建设标准》完成消防设施建设、改造任务。

    为汲取近年来古城镇火灾事故教训,在消防力量建设方面,《通知》明确,各地要按照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及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域接到火警指令后5分钟内到达的原则,加强消防队伍建设。2016年底前,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和传统村落的公安派出所,须按照行政区域内每500个单位配1名专职消防员、每个行政村配1名协警的标准,组建消防警组,负责日常消防监督管理和初起火灾扑救。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要依托综治维稳和基层民兵等骨干力量,发动商户、住户组建志愿消防队伍,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公安机关须推进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和资源共享,组织治安巡防力量,开展消防安全群防群治工作,形成共治共管的整体合力。

    “对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凡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城乡规划、公安消防部门不得审批同意。”《通知》规定,对消防安全保护措施不落实的国有文物建筑,文物部门不得批准对公众开放或开展经营性活动;对达不到消防安全条件的单位、场所,有关部门不得核发许可证。对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和传统村落的市政消火栓和文物建筑配置的室外消火栓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出水测试。

    值得注意的是,我省明确,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和传统村落出租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必须明确并落实租赁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和传统村落要制定村民防火公约,由村民家庭、承包经营户组成联防组,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轮流值班巡查,协助扑救初起火灾。

    据了解,我省将对各部门落实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和传统村落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对失职渎职或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昆明日报 记者李丹丹)

编辑:合宇聪责任编辑:合宇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