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全面实施

21.01.2017  04:31

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全面实施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要求,自2017年1月1日起,云南省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目前各州市新农合职能都移交人社部门,制度整合基本完成,机构整合逐步开展,新制度政策的落实逐步平稳过渡。

通过两项制度的整合,实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以下九方面的统一,体现了社会公平。

统一覆盖范围 :城乡居民医保覆盖统筹区域内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照当地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 整合后 ,参保居民不再区分农村和城镇,不受城乡户籍限制,全省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数接近4000万人。

统一筹资政策 :城乡居民医保继续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 整合后 ,筹资不再区分城乡户籍,实现农村和城镇居民的个人缴费标准统一,2016年起为每人每年150元。

统一保障待遇: 按照保障适度、收支平衡的原则,确保整合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总体待遇不降低。稳定住院保障水平,逐步缩小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与实际支付比例间的差距。 整合后 ,城乡居民在省级医院住院的报销比例、特殊疾病病种和医疗待遇全省统一,州市以下医疗机构住院、普通门诊及门诊慢性病的待遇省里只是原则性统一,具体的待遇标准由各州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由各州市负责解释说明。

统一城乡居民医保用药、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 :按照就宽不就窄的原则,将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整合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全省统一执行。 整合后 ,实现了城乡居民医用耗材报销范围统一,各州市不再制定城乡居民医保用药、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范围,全省报销范围统一,有利于病人在异地就医看病。

统一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按照“先纳入、后规范”的原则,将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整合为城乡居民医保定点机构。 整合后 ,城乡居民可以在更大的范围选择就医,但同步推进分级诊疗,形成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就医将更加有秩序,医保部门的监管将会更加严格和规范。

统一基金管理: 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执行国家统一的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基金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 整合后 ,农村和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实现共济互助,每年的基金规模将达到400亿元。各统筹地定期向社会公布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收支和医保待遇享受情况,医保基金的使用将更加透明和公开。

统一统筹层次: 全面推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州市级统筹。各州(市)根据统筹地区内各县、区的经济发展和医疗服务水平,做到统筹区内统一保障待遇政策、基金管理、信息系统、就医结算和管理流程等。 整合后 ,原来新农合的县级统筹统一提高到州市级统筹,100多个统筹区将变为16个统筹区,在一个州市范围内的不同县区城乡居民个人缴费和医疗待遇统一,逐步消除县区之间的差别。

统一信息系统: 城乡居民医保实现统一信息系统管理,效率大大提高。将按照标准统一、资源共享、服务延伸的要求,整合现有信息系统并升级改造,逐步建立覆盖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信息系统。 整合后 ,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一样使用社会保障卡看病就医,逐步实现现场结算。

      统一管理部门 :理顺医保管理体制,城乡居民医保统一由一个部门管理。 整合后 ,城乡居民医保与其他各种社会保险一样统一由人社部门管理,免除城乡居民参加社会保险在不同部门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