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明确“十项任务”全面推进城乡居民医保整合明年起新农合并入城镇医保
近日,从云南省全面推进全省城乡居民医保整合工作视频会议上获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相关要求,结合云南实际,我省对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工作明确提出“统一统筹层次、统一归口管理、统一信息系统、完善付费方式”共十项任务,并要求至2016年11月底前,各州(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本统筹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实施方案和操作运行办法。从2017年1月1日起,全省各地统一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
会议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大改革举措,对加快构建覆盖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增强医疗保障公平意义重大,并且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要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要求,打破部门利益固化的藩篱,不受干扰,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工作,确保明年1月1日起全省各地统一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
会议明确,将省、州(市)、县(市、区)三级卫计部门承担的新农合行政管理职责、经办职责,分别与同级人社部门承担的城镇居民医保行政管理职责、经办职责进行整合,统一交由人社部门承担。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整合机构,机构设置所需编制,按照“人随事走、编随事走”的原则划转。原来设置了新农合管理和经办机构并明确的人员编制的要整体划转,没有设置专门机构和增加过相应编制的,按照“人随事走”调整人员。力量不足的,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在总量内调剂,确保城乡居民医保机构有足够力量开展工作。
加强工作衔接,确保平稳过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合并后,新的省级财政补助办法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各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统一为州(市)级,除中央和省级补助部分以外,州(市)和县级如何承担其余部分,由各州(市)确定。在过渡期内,原参保(合)群众使用的各种“证、卡、册”在有效期内仍可继续使用,超过有效期后统一更换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卡,在有效期内愿意更换的也可以及时更换。
做好基金征缴,严格基金管理。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切实做好基金征缴、各级财政补助申报、基金预决算等相关工作,全力保障好参保居民待遇的及时兑现,绝不允许出现因整合而影响城乡居民正常就医及医疗费报销的情况。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要求,统一编制城乡居民医保收支预算,实行国家统一的社保基金预算管理,防范基金风险。
优化经办流程,同步推进“三医联动”。各级职能部门要建立过渡期间应急机制,保障系统安全运行,保证城乡居民及时参保缴费、正常就医看病,实现省内城乡居民异地联网结算和就医服务“一卡通”。积极做好“三医联动”中的人事、薪酬、职称制度改革和人才培养引进工作,全力配合卫计部门做好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等工作,推动实现“三医联动”。
来源: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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