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统一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

15.02.2016  09:35

近日,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军区司令部联合下发《关于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云民优﹝2015﹞1号),要求从2016年1月1日起,各地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不低于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标准执行。

通知指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工作是拥军优属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激励军人保卫祖国、献身国防事业的重要举措。适时提高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及时发放到位,对做好新时期征兵工作,鼓舞部队士气,巩固国防,维护国家社会稳定有着重要作用。

通知要求,各地要站在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到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工作责任心和紧迫感。

通知明确,此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行城乡统一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标准执行。此前高于此标准的地区按照就高的标准执行,有条件的地区可进一步提高优待金标准。

据了解,此前由于全省各地财政收入差距大,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不统一,最高的达到11889元,最低的仅500元。此次实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城乡统一标准发放后,大多地区将得到大幅度提高,此举必将进一步激发地方青年参军入伍、献身国防事业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