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印发《通知》要求在行政管理体制调整中确保档案齐全完整及时移交
近日,福建省档案局联合省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做好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调整中档案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市(县、区)档案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好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调整中的档案工作。
《通知》要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调整中的档案工作,认真组织,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落实所需经费及人员,研究制定档案处置方案,明确文件清理、归档与交接工作的具体要求和时限,做到档案工作与行政管理体制调整工作同步进行。
《通知》指出,凡是在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调整中未完成文件归档和整理工作的人员、未完成档案处置工作的档案部门负责人或档案人员,一律不得提前撤离或调离;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带走、留存、转移、销毁应归档的文件材料,不得拒绝移交档案或将档案据为己有。
《通知》明确,实行分级管理后,省工商、质监部门和设区市的工商、质监部门(福州市、厦门市工商、质监部门除外)职能与业务范围部分发生变动与调整的,其原来形成的档案全宗仍保持不变,由该部门继续管理。组建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的市、县(区),整合之前的档案全宗自整合之日起自行终止,由新整合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原单位名称单列全宗实行封口管理,不得分散与割裂,并按有关规定协商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新整合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所形成的档案按新名称建立全宗进行管理。新整合的部门应及时建立档案工作机构,明确档案工作分管领导,配备档案管理人员,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配置档案专用库房和档案保管利用设备,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做好《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编制和报审工作,确保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工作有序进行。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作者:叶建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