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关于2015年度全省土地评估机构资质年检换证工作的通知

15.06.2015  12:07

各州(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评估机构:

根据《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办法》和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的有关要求,云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筹备组)拟定于2015年6月10日至7月8日,对省内注册土地评估机构开展一年一度的年检工作;对新申请注册土地评估机构进行行业申报受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已在省登记注册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行业管理年检。

(一)根据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关于在土地估价机构注册中规范土地评估机构名称的通知》(中估协发〔2005〕18号)的有关要求,申请年检或新申请的土地评估机构,应按以下要求进行规范:

1.机构名称中应明示土地、不动产、土地资产、地产、地价的评估或估价等表明土地估价的专业术语。

2.依据《公司法》设立的有限公司性质的土地评估机构名称结尾应明确为有限责任公司。

依据《合伙企业法》设立的土地评估机构名称结尾宜称为事务所。

3.土地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有限责任公司)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合伙企业)须具备土地估价师资格。

4.机构详细列明的营业范围中应包含土地评估、不动产评估、地产评估、地价评估。

(二)按照有关规定,从事土地评估的服务机构,应在人员、财务、职能、名称等方面与政府主管部门彻底脱钩。

(三)申请注册的土地估价师应为脱钩人员,并达到规定的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培训学时,通过实践考核、并申请执业登记成功的土地估价师为注册土地估价师,注册土地估价师方可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土地估价报告。注册土地估价师只能在一个土地评估机构执业。

(四)参加年检需报送的材料

对已经注册机构的年检。为进一步简化程序,更好地方便和服务于各土地评估机构和土地估价师,在2014年已报送资料的基础上,只报送核发的资质正、副本、有变动的资料和需要进行补充的资料,即只需报资质正、副本、变更资料及附表一。

二、新申请注册的土地评估机构的注册要求:

(一)按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办法》、《土地估价师注册办法》的要求,新申请注册的土地评估机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具有土地评估营业范围。土地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应具有土地估价师资格;注册土地估价师须达到四人,土地估价师只能在一个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执业。

(二)新申请注册的土地评估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1.注册申请报告;

2.《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申请表》;

3.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复印件(原件现场审验后退回);

4.经工商确认的章程(或合伙协议);

5.土地估价师注册证明材料;(即土地估价师注册申请材料)

(1)土地估价师注册执业登记申请表(需初始申请执业土地估价师填写);(2)执业土地估价师转移登记申请表(发生转移的执业土地估价师填写);(3)《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原件现场审验后退回);(4)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原件现场审验后退回);(5)所在机构聘用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复印件);(6)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复印件);(7)劳动人事部门开具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8)如为离退休人员,需出具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明;

三、年检的程序和方法

(一)各评估中介机构按上述要求准备好相关资料后,须专人带原件及年检材料复印件送交云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筹备组),经现场初审后当场退还原件,留存复印件,若存在问题要及时补充相关资料,补充资料可邮寄,机构重要相关证件的原件请勿邮寄,以免遗失。

(二)关于事业单位评估机构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人员和机构监督管理方式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37号)“四、建立行业规范,加强行业监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变事前审批为事后监管,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从事土地评估的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与政府主管部门彻底脱钩,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要求独立进行土地估价业务活动……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建立起抽查制度,定期对土地评估机构及其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进行随机抽查和评议。在全国范围内的从事土地评估的机构,由国土资源部组织抽查和评议;其他机构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抽查和评议。”精神,要求我省事业性质的土地评估机构一律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彻底脱钩,成为市场化的土地评估机构。2015年将不再通过事业性质评估机构的年检,请各事业性质的评估单位进行市场化评估机构申报的同时,一并交回由云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筹备组)核发的资质正副本。

报送资料的截止时间为2015年7月8日。云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筹备组)对上报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抽查和对评估报告进行核查。对于年检合格的注册土地评估机构及新申请符合条件的土地评估机构由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筹备组)按规定办理,并向社会进行公告。

四、年检工作的要求

请各评估机构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指定专人负责,  为防止土地评估资质证书及工商,税务原件丢失不得以邮寄方式报送年检资料,逾期将不再受理;对评估机构出具不真实的证明材料,一经查实,取消年检资格;一年内未从事任何土地评估业务的机构将不予年检。工作中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筹备组)联系。

联  系  人:苏  进        0871-65747326

附件:1.土地评估机构年检(注册)申请表

2.  执业土地估价师转移登记申请表

云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筹备组)

2015年6月15日

年检换证工作的通知附件.doc

来源:云南省国土资源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