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证书遗失补办公告宁土籍补字[2015]19号
12.05.2015 19:52
本文来源: 国土资源厅
登记为余景元的座落于宁洱镇茶乡路3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不慎遗失,证号:宁国用(2012)第0084号,
土地使用权面积:24.79平方米。2015年2月27日已经《普洱日报》总第7848期登报声明作废,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规定,请相关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主张其权
利,该期间内如无相关权利人主张其土地权利,我局将对该宗地进行土地登记发证,原颁发的宁国用(2012)
第008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公告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
2015年5月11日
本文来源: 国土资源厅
12.05.2015 19: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