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证书遗失补办公告宁土籍补字[2015]14号
原登记为普洱县供销合作社的座落于宁洱镇新民街18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不慎遗失,证号:普国用
(1993)字第00516号,土地使用权面积:3726.50平方米。2015年3月6日已经《普洱日报》总第7855期登报声
明作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规定,请相关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以书
面形式向我局主张其权利,该期间内如无相关权利人主张其土地权利,我局将对该宗地进行土地登记发证,原
颁发的普国用(1993)字第0051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公告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
2015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