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证书遗失补办公告宁土籍补字[2015]08号
原登记为张有荣的座落于宁洱镇凤凰路1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不慎遗失,证号:普国用(2001)房字第
01071号,土地使用权面积:12.23平方米。2015年2月11日已经《普洱日报》总第7839期登报声明作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规定,请相关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
主张其权利,该期间内如无相关权利人主张其土地权利,我局将对该宗地进行土地登记发证,原颁发的普国用
(2001)房字第0107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公告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
2015年3月9日
来源:宁洱县国土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