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证书遗失补办公告宁土籍补字[2014]28号
土地使用权人登记为金发宝的座落于宁洱镇凤凰路2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不慎遗失,证号:宁国用
(2009)第0813号,地号:101-002-23-34-1F182051,土地使用权面积:17.10平方米。2014年10月31日已经
《普洱日报》第2659期(总第7735期)登报声明作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规定,
请相关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主张其权利,该期间内如无相关权利人主张其土地
权利,我局将对该宗地进行土地登记发证,原颁发的宁国用(2009)第081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公告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
2014年11月04日